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客觀合併是訴的客觀要素之合併,具有徹底解決相同當事人之間糾紛、防止衝突裁判的價值,因此各國均有訴訟客觀合併的立法及實踐,唯在內涵和類型上存在差別。構建本國的訴訟客觀合併體系需深入探討訴的客觀要素之內涵及要素之間的關係。在我國立法、理論和實踐明確區分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訴訟客觀合併包括訴訟標的之合併以及某些訴訟請求之合併,這既符合客觀合併之價值,也尊重本土司法經驗和理論,由此可確立包括單純合併、重疊合併、選擇合併、預備合併和競合合併在內的一套完整、精簡又具有實效的民事訴訟客觀合併制度體系。作者簡介
李靜,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主持和參与多項省部級研究課題,出版專著《證據裁判原則初論》《法律思維訓練與法律文書寫作》,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目錄
上篇 訴訟客觀合併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