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9637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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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ISBN:9787519796372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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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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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連續暢銷系列叢書,專業注釋重要法律法規
重點條文專門注釋,把握理解適用核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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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脈絡和主線,分為四大模塊,以《刑事訴訟法》為中心,結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通過條文注釋、關聯法規的形式對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內容逐條進行講解,全面且詳細地介紹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體系框架、主要內容等,並收錄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與刑事訴訟相關的司法解釋文件,以供讀者準確掌握。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眾與實務人士,供其查閱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內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用型法規工具書。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團隊。法規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合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的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國家機關、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權威、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近年來策劃出版的暢銷圖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法律法規全書系列”“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系列”“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與實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規小紅書系列”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係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第三十四條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權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及種類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 證據的收集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四條 取證主體、對象及妨礙取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五十七條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調查程序

第五十九條 證據合法性證明

第六十條 嚴格排除原則

第六十一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特殊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補助制度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退還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六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監視居住監控方式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拘留後案件的辦理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覆議、覆核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行

第九十四條 逮捕後案件的辦理

第九十五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與撤銷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權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變更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第一百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訴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訴的調解與裁判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訴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要求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任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預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訴、控告情形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主體和地點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地點、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與書面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 錄音錄像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地點與個別詢問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與書面證言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與對象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場保護

第一百三十條 持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屍體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複驗、複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對象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第七節 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啟動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與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四十九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和批准手續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技術偵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和保密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據轉化
第九節 通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通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及其延長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複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計算的兩種特殊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辯護律師意見聽取

第一百六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五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

第一百七十條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佈和送達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一條 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的申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符合特殊條件的撤銷案件、不起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審判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調查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義務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作證及拒絕作證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作證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條 出示物證和宣讀證據性文書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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