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普遍管轄權的依據是其所針對的罪行是為國際社會所「普遍關注」的罪行。涉「普遍關注」管轄權可分類為:第一,「純粹的普遍關注」型管轄權,或真正的普遍管轄權,即僅以罪行受普遍關注為依據的管轄權;第二,「普遍關注加現身」型管轄權,即其依據除罪行受普遍關注外,還有犯罪人現身於該國;第三,「普遍關注加條約、現身」型管轄權,其依據相較於第二種增加了條約規定的義務或權利;第四,「普遍關注加條約、現身並體制內屬地或屬人」型管轄權。國家實踐為上述觀點和分類提供充分的依據。作者簡介
易顯河,主要研究國際法體系和爭端解決。現任外交學院中國國際法研究院院長、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世界)國際法研究院院士,英文期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SSCI源刊)的主編。曾任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考恩(Cowen)法官助理、聯合國前南刑庭李浩培法官助理,國際法院70周年慶典研討會關於適用法的主講報告人,(世界)國際法研究院成立150周年慶典文集「領土」章作者。他提出「共進國際法」的概念和一個預想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16條的建議,論文曾在國際法院等場合被法官或政府整段引用。此外,他還在國際法院擔任辯護律師和其他場合任爭端解決法律顧問。目錄
普遍管轄權的概念、邏輯和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