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提出的主要觀點有:通知規則是歸責條款,而非免責條款,這與美國法律體系中對通知規則的定性不同,故照搬美國法以「避風港」來理解通知規則並不妥當;合格通知的認定要區分構成要件和具體認定因素,混淆二者是導致我國合格通知規則不一的根源;修正的控制力理論是正當化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採取必要措施義務的理論基礎;我國通知規則實踐運作中存在「選擇性守法」現象;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應承擔按份責任;通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時,錯誤通知人應承擔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等等。作者簡介
徐偉,法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佘山特聘崗教授,碩士生導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訪問學者、中國台灣地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訪問學者、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法學會數字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網絡與信息法研究。目錄
總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