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劉光明,博士,浙江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契約論、行動哲學和科學哲學等方面的研究,曾在《雲南社會科學》《自然辯證法研究》《科學技術哲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多篇核心論文。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主題
第二節 研究現狀
第三節 研究思路
第二章 契約式道德論證的理由論基礎
第一節 行動理由論
第二節 高蒂耶的內在理由論
第三節 斯坎倫的外在理由論
第四節 對理由論的整體評價
第五節 行動理由之上的價值
第三章 契約式道德論證的合理性基礎
第一節 合理性理論
第二節 工具合理性
第三節 “有理由性”
第四節 合理性基礎的比較
第四章 道德論證中的訂約過程
第一節 高蒂耶的訂約理論
第二節 “有理由地拒絕”
第三節 一個整體評價
第五章 非道德主義者的挑戰
第一節 高蒂耶的守約理論
第二節 斯坎倫式的”道德評價”
第三節 兩種應對方式的比較
第六章 基於契約式道德論證的制度倫理觀
第一節 “潛在正義社會”
第二節 對”不平等”的分析
第三節 趨同性的傾向
第七章 契約式道德論證”向度”
第一節 “目的論”與”非目的論”向度的引出
第二節 不同論證階段的”向度”區分
第三節 “保證活動”之上的”向度”
第八章 契約式道德論證”限度”
第一節 “自我證成”和”他人證成”
第二節 道德契約論的適用範同
第三節 關於生活的說明
第四節 “循環論證”問題
第九章 契約式道德論證的完善方向
第一節 行動理由論的完善
第二節 向康德哲學回溯
第三節 向休謨習俗論的回溯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為什麼應是道德的? “(Why be moral?)此 問題始終是倫理學家關注 的核心問題,它可以最早 追溯至古希臘時期蘇格拉 底和格勞孔的爭論。格勞 孔引入”吉格斯指環”的比 喻以說明當人們具有隱身 能力時,他無須接受道德 約束,格勞孔的此種論斷 為後世的倫理學家們確立 了一個分析的基點:道德 與利益是不可調和的,道 德成為人們追求自我利益 的障礙,這意味著關於道 德的論證不能建立在自我 利益的分析之上。在近代 倫理學中,休謨試圖從人 性中尋找道德源頭,他將 道德行動歸為同情心的作 用;康德則從個體的實踐 理性能力中尋求答案,他 試圖以純粹實踐理性的” 自我立法”的方式確定道 德法則。休謨和康德的倫理理 論並非完美無缺。休謨過 度依賴同情心而使其理論 缺少普遍適用性,且無法 解決主體問性的問題;康 德倫理學雖然基於理性存 在者先在地確立絕對命令 的方式而滿足了普遍性要 求,但其形式主義特徵使 之在現實中缺少實踐效力 。聚焦于某一起點所建立 的倫理理論不足以應對現 實世界的複雜境況,”為 什麼應是道德的?”這一 難題被帶到了當代。約翰 羅爾斯(John Rawls)在建立正義理論 時引入了經典的契約論, 這影響了後來的倫理學家 們,契約論成為道德論證 的新工具,這為回答”為 什麼應是道德的?”問題 提供了新方案。在羅爾斯 正義論中,契約論是證成 正義原則的工具,大衛 高蒂耶(David Gauthier )和托馬斯 斯坎倫 (Thomas Scanlon)則 將之作為道德論證的工具,從而建立不同的道德契 約理論。不同的是:高蒂 耶承襲了霍布斯式的自利 契約論,斯坎倫在廣義康 德主義倫理學之上建立了 一種非自利的契約理論。高蒂耶論證的主要目標是 從個體對效用價值的合理 追求以確立道德約束的必 要性,他試圖尋找合理要 求和道德要求之間的重疊 。接受道德約束是一種合 理約束,道德成為個體實 現效用價值最大化的工具 。在行動哲學方面,高蒂 耶受休謨主義的深刻影響,他承襲了休謨主義意義 上的內在理由、工具推理 和工具合理性等內容。相較而言,斯坎倫則 關注與利益追求無關的生 命價值,他以此為切入點 論證人與人之間的”彼此 義務”,此種論證是以外 在主義行動理由論為基礎,這是源於個體對外在要 素的考慮而確立的行動理 由,而不是休謨主義意義 上的內在主義理由,即這 不是偏好或欲望之理由。進一步,在外在理由論之 上,斯坎倫為”合理生物” 確定了”有理由性”這一基 礎,而不是工具合理性。對斯坎倫而言,個體對他 人生命價值的考慮為其道 德活動提供了道德的行動 理由,此為道德理由的重 要性和優先性。在行動哲學方面,高 蒂耶和斯坎倫雖然分別是 理由的內在主義者和外在 主義者,但他們在道德領 域則是道德外在主義者, 正是基於此種理由基礎的 “分離”決定了高蒂耶和斯 坎倫使用不同的方式應對 非道德主義者的挑戰。高 蒂耶繼承了經典契約論應 對”愚人”問題時採用的方 式,即通過懲罰方式使契 約主體遵守契約。高蒂耶 引入了約束的最大化合理 性和半透明性。不同于高 蒂耶的應對方案,斯坎倫 認為懲罰方式是無效的, 他轉而以道德評價的方式 實現個體對道德理由的正 確認識。當下,學界對當代契 約論的劃分常常建立在理 論外在表現、訂約者的特 征以及整體思路之上,這 未能把握這些理論的本質 區別,因而不能為契約論 的完善提供深入的啟示。當代契約理論之所以展現 出不同的”向度”,這根本 上是由它們行動哲學基礎 的不同所決定的。換言之,行動哲學基礎的不同決 定了當代契約論理論不同 階段的”目的論向度”和” 非目的論向度”。上述向 度也揭示了高蒂耶和斯坎 倫在建立理論時所選擇的 “特定視角”,因此兩種理 論是有其”限度”的。如果 行動哲學基礎對個體活動 的捕述並不全面,那麼所 進行的契約式的道德論證 也是有缺陷的,此為本書 展開研究的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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