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中國法治出版社 978752164828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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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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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ISBN:9787521648287
出版社:中國法治
著編譯者:中國法治出版社
頁數:11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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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為了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法律。現行《礦產資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和2009年先後兩次作了修正,本次對《礦產資源法》作了全面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一書根據最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製作新舊對照表,並對每條內容做重點解讀,方便讀者參照新舊法和重點解讀有針對性地進行學習。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概念】
第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原則】
第四條 【礦產資源所有權】
第五條 【探礦權、採礦權】
第六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費用繳納】
第七條 【地質調查制度】
第八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 【礦產資源規劃】
第十條 【相關儲備、應急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相關領域的科技支撐】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礦產資源開採】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
第二章 礦業權
第十六條 【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
第十七條 【礦業權出讓方式】
第十八條 【礦業權出讓啟動機制】
第十九條 【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要求】
第二十條 【礦業權出讓合同簽訂及其要求】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
第二十二條 【礦業權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登記、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的期限及續期】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轉為採礦權】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收回】
第二十七條 【礦業權轉讓、出資、抵押】
第二十八條 【無需取得探礦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無需取得採礦權的情形】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第三十條 【地質調查組織開展】
第三十一條 【匯交地質資料】
第三十二條 【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礦業用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通行便利】
第三十六條 【礦產資源勘查過程中發現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綠色礦山建設】
第三十八條 【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開採礦產資源活動的要求】
第四十條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閉坑地質報告及閉坑有關要求】
第四十二條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發現重要地質遺迹等的保護和報告義務】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四十四條 【礦區生態修復的原則、職責】
第四十五條 【生態修復義務主體】
第四十六條 【編製礦區生態修復方案】
第四十七條 【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實施要求】
第四十八條 【礦區生態修復驗收】
第四十九條 【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五十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
第五十一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設施建設】
第五十二條 【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義務】
第五十三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
第五十四條 【礦產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系】
第五十五條 【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措施】
第五十八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
第五十九條 【全國礦業權分佈底圖和動態資料庫、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十條 【信用監管】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等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採礦權開採礦產資源等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設項目未經批准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探礦權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採礦權人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開採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未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等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等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採礦權人不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等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承擔應急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礦業權人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等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 【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及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法律適用銜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法律適用】
第七十八條 【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責任追究】
第七十九條 【國際條約適用】
第八十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24年11月8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說明(2023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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