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綜合百余年來的研究成果對中華法系進行重新認識,認為中華法系是一套涵蓋古代中國法律之制度、思想和文化的知識體系,歷經夏、商、西周的「禮·刑」時代,春秋戰國、秦的「法·律」時代,漢到清朝的「禮法」時代,至清末「西學東漸」方始解體;曾經對日本、朝鮮、安南等國的法制進程產生深遠影響。這一體系以「仁」為文化基因,將仁所統率的諸如「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人倫道德,以及「仁民愛物」「民胞物與」的自然道德,有機融入法律的各種因子之中,形成法律與道德協同發力的運行機制,帶領法制建設始終朝著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理想目標且歌且行。挖掘中華法系的經驗智慧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舉措,必能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充分的文化自信。
作者簡介
龍大軒,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中華法文化傳播教育教師團隊」負責人、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法律講堂》主講專家。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學、法律文化學、民族習慣法學。主要著作有《道與中國法律傳統》《道路與理念:中華法文化趣論》《漢代律家與律章句考》《鄉土秩序與民間法律:羌族習慣法探析》等。
目錄
第一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總論
第一節 中華法系研究範式的形態與變遷/001
一、考證學外衣下的托古改制範式/002
二、大陸法系法理學範式/005
三、革命法學範式/008
四、現代法學範式/010
五、從移植法學到特色法學/012
第二節 「律令說」之由來與流行/016
一、「律令說」創自日本學者/017
二、日本學者對「律令說」局限性的反思/022
三、「律令說」在中國的流行/023
第三節 以「律令說」移治中國古代法的局限/026
一、「律令說」難以囊括古代中國的法歷史/027
二、「律令說」難以涵蓋古代中國的法體系/030
第四節 中華法系是禮法體系/034
一、「禮法」釋義/035
二、「禮法」的構成/041
三、「禮法」的歷史/046
第五節 禮法視野下的法律史成說再審視/049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049
二、罪刑法定與非法定?/057
三、人治與法治?/064
四、情勝法與法勝情?/068
第二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的體制流變
第一節 禮·刑時代:上古社會到夏商西周/077
一、禮起源於原始人的祭祀/077
二、「禮」即「法」之成因/079
三、禮的主要內容/089
四、禮與刑的關係/090
五、禮刑時代法律體系之特徵/092
第二節 法·律時代:春秋戰國秦/098
一、禮之弱化/099
二、刑之變革/102
三、律之崛起/108
第三節 禮法時代:漢至清/111
一、禮法時代的禮典體系/116
二、禮法時代的律(令)典與會典體系/246
三、禮法時代的民間法律規則體系/361
第四節 法治時代:清末法制改革以來/392
第三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的精神特質
第一節 以「仁—禮」架構為基礎邏輯/400
一、人的本質在於仁人之心/403
二、由仁心而發展為仁政/420
三、禮法之治是仁政的有形模式/426
第二節 以「孝—忠」關係為價值內核/432
一、仁心蘊含于孝道倫理/432
二、以孝治天下維繫政法理念/436
三、移孝于忠的暗線邏輯/451
第三節 以「信—義—廉—讓」為精神輔翼/458
一、禮法精神輔翼之一:信/458
二、禮法精神輔翼之二:義/473
三、禮法精神輔翼之三:廉/483
四、禮法精神輔翼之四:讓/490
第四章 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的時代價值
第一節 從家觀念到天下理想/505
一、作為中華法系精神支點的家族觀念/505
二、傳統生活方式與家族觀念/507
三、由「家」而「天下」的理想與實踐/509
第二節 倫理型法律傳統的現代意義/511
一、從天下觀念到國家觀念的轉化/511
二、文明衝突中的社會倫理與政治分離/513
三、儒家對社會倫理和政治分離矯正之功效/516
第三節 家庭倫理的時代價值/518
一、家庭之義務/519
二、家庭于個人、家族之意義/520
三、家庭于社會之意義/522
第四節 修己安人的做人倫理/526
一、群己之辨/526
二、「信」之倫理/528
三、「德性」之倫理/532
四、「義利」之倫理/533
第五節 倫理法精神的現代性轉換/535
一、從家庭倫理責任走向社會公共責任/535
二、從傳統倫理本位的己/人結構走向現代平等的人/人結構/537
結 語 大經大法:中華法系的精神指引
一、從韓愈的「大經大法」說起/543
二、「大經大法」與禮法體系/546
三、失落的「大經大法」/550
主要參考文獻/558
索引/583
後記/601
精彩書摘
序言
中華法系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卓然不群且數千年傳承不息的國家治理體系,涵蓋了整個古代中國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它起自三代,發展于秦漢,定鼎于《唐律》,沿襲至清末,有著自身獨特的演進規律和精神氣質,展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深厚的法制文明,曾經對日本、朝鮮、安南等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值此之際,對中華法系進行重新認識,挖掘其間的經驗智慧以繼承創新,既是時代的重任,亦是學者的使命。
早在2013年,我牽頭申報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重新認識中華法系」得以立項,遂組織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梁健、秦濤講師,洛陽師範學院法學與社會學院鄧長春副教授,石家莊學院法學院朱祥海副教授,共同對課題內容進行研究,並按期順利結項。通過長期的研習、思考,我們對承載著豐富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元素的中華法系,有了更為深入的心得體會,形成了一些新認識。
一、重新認識中華法系的緣由
二、探尋中華法系的文化基因
三、重提「復興中華法系」的意義
20世紀20―40年代,從學者到政要皆描繪出復興中華法系的美好願景,但受限於國力與時局,這種願景雖然美好但並不現實。時隔數十年後,中國已徹底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經濟總量長期穩居世界第二,已從「富起來」向「強起來」的宏偉目標奮力邁進。但「強」絕不僅僅是經濟上的強大,也包括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強大。因而,重提復興中華法系的話題,正當其時。
法律歸根到底是文化的一個方面。中華文化是世界上絕無僅有且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文明奇迹,中華法系也應該成為數千年傳承不絕的法治奇觀。復興中華法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正是時代賦予今人的歷史使命。但復興不是復古,而是在傳承中創新、在繼承中發展,使中華法系成為古今一貫、繼往開來的法治文脈。如果說復興前的中華法系,體現為中國古代長期凝聚而成的有機法律系統,包括夏商西周的「禮・刑」體系,春秋戰國秦的「刑・律」體系和由漢到清的「禮法」體系,可稱作「傳統中華法系」;那麼復興后的中華法系,則表現為日臻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可稱作「新時代中華法系」。
首先,復興中華法系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復興中華法系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條文,而是將其中的優秀思想和理念運用於當代法治建設之中,用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
比如,傳承中華法系的「大一統」思想,對深入理解「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有著文化支撐意義。大一統思想主張「法權出一」「畫一之法」,並用自然之道來論證其合理性,認為自然界以「一」作為權威,「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1,建構起自然秩序;人世間的法律也應該以「一」為權威,在法制建設上要保持集中統一領導,如此才能符合自然天道,表現出強烈的自然哲學意蘊。當代社會要做到政令暢通,同樣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統治中心,中國共產黨就是這個中心。「古人講的『六合同風,九州共貫』,在當代中國,沒有黨的領導,這個是做不到的。」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中,「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必須貫徹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這是我國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
再比如,傳承中華法系的「德主刑輔」思想,對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理方略有著文化涵養意義。西漢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這是「德主刑輔」的理論原型。該理論在兩千年治國理政的實踐中得到了一貫的應用,正如朱元璋所說:「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對善良民眾用道德禮義加以引導,對刁頑之徒則用法律制度予以制裁。這是典型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治理策略,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儘管古人對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盡相同,但絕大多數都主張德法並用。通觀我國古代歷史,法治和德治運用得當的時期,大多能出現較好的治理和發展局面。」將這樣的智慧運用到當代法治實踐中,一方面,用道德滋養法律,推動法治建設健康發展,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促進以德治國深入落實,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二者綜合為用,道德與法律的合力就能充分發揮出來。德法合治不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也必將成為「新時代中華法系」區別於其他法系的亮點。
此外,中華法系的優秀文化元素還有很多,如民本、無訟、和合、恤刑、慎罰、情理法相統一等思想理念,都值得我們去傳承創新。只有牢記並弘揚自己的文化根本,才能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塑造出更鮮明的中國形象、中國智慧和中國精神。
其次,復興中華法系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的需要。欲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成「新時代中華法系」,還需要法學理論的支撐。儘管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但目前仍存在著學科設置克隆西方的情況比較突出、學術原創能力還不強、法學話語言必稱西方等現象,「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水平總體不高」。復興中華法系對建設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有著重要意義。
以話語體係為例來分析,早在百余年前,嚴復在翻譯西方法學文獻時,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語言中存在著重大差異:「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連「法」這個法學領域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彙,中西話語差異都如此巨大,足見構建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系的重要性。又如「執法」和「司法」這兩個詞彙,由於近代以來受西方法學話語的影響,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稱作「執法」,將司法機關施行法律稱作「司法」。在人民群眾看來,兩者都是對法律的實施,無法分清執法和司法有什麼區別。當學者將法院、檢察院界定為司法機關時,老百姓會問:在司法活動中承擔了大量工作的公安機關算不算司法機關?當學者將公安機關定性為執法機關時,老百姓又會問:各級政府部門中都有「司法局(部、廳)」,它們究竟是司法機關還是執法機關?這一系列法治實踐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系帶來的。
要釐清這些給民眾帶來困惑的法治話語,還需要回到中華法系的語境中去汲取文化營養。如現行刑法將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類。人民群眾對「故意犯罪」的概念能夠理解,對「過失犯罪」就難以理解。學理上將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但在民眾看來,不管是「疏忽大意」還是「過於自信」,前提都是「應當預見」;既然是應當預見,就不能叫「過失」。因為在大多數普通群眾心目中看來,過失就是不能預見,怎麼會構成犯罪呢?這不是因為他們法治意識低下,而是因為他們對過失的理解運用的是中國文化固有的思維。《唐律疏議》對「過失」的解釋:「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即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意外」。對諸如此類不符合中國文化傳統的法學話語,需要用中華法系積淀的思想智慧去改造重構,讓廣大民眾能夠聽得懂、信得過、用得上,才能做到「以人民為中心」,真正建立起中國特色的法學話語體系。
最後,復興中華法系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這一經典論述表明兩層重要含義。
其一,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有堅實的法治基礎。從歷史上看,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繁榮昌盛,不僅需要有強大的政治、經濟、文化基礎,也需要有先進的法治作為支撐。唐朝作為中國帝制時代的鼎盛時期,綜合國力居亞洲之首,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來唐朝覲見的國家有七十多個,長期居住在長安的外國商客不下十萬人;唐詩更是文學史上的千古絕唱。同時唐朝法制也很先進,傳承了歷代法制文明成果,形成禮(儀)典體系、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