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益分配的性別差異與農村女性經濟社會地位研究 王丹利 978752251929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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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土地權益分配的性別差異與農村女性經濟社會地位研究
ISBN:9787522519296
出版社:九州
著編譯者:王丹利
頁數:18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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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長期以來,中國的歷史傳統和制度安排導致了農村女性在土地權益上的不平等待遇。在既有文獻的研究中,中國的土地問題及城市化問題,往往忽視了性別視角。而本書以女性視角重新切入中國土地權益在性別差異上的問題,詳細梳理了從古至今女性在土地權益分配上的發展演變,並分析指出當下中國女性所面臨的新情況,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為女性在農村土地權益的平等確權所帶來的積極意義提供了支持。

內容簡介
本書整理了伴隨著土地權益變遷,女性地位的變遷過程,分析了農村土地權利界定的性別差異對城市化進程中性別財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的影響,以及對其從業結構的影響。本書的研究不僅能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提供學理依據,也對推進中國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經濟效率的改善、推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更好落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王丹利,副教授,1986年8月出生,浙江省人。香港中文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制度經濟學、經濟史與發展經濟學。現任職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和國內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主持和參与數項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已出版專著《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目錄
第一章 漢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權益
中國女性並非生來就不享有土地權益。事實上,自秦漢至隋前期,女性是擁有土地權利的,成年女性與成年男子一樣,可以分配到土地,並繳納賦稅。
第一節 兩漢時期女性的土地權益
秦漢盛行軍功爵制,即按軍功爵及其他身份的不同,享有不同數量田宅的制度,這與後世以官品和男女勞動力等級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數量土地的「占田制」「均田制」不同。這是商鞅變法建立起來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漢,依照軍功爵制,受田的數量可能有變化,但受田的原則沒有變。
對於女性受田的情況,我們可以從《二年律令》中得到相關信息。《二年律令》是1983年從湖北江陵張家山274號漢墓中發掘出來的,它是系統研究漢代律法最直接的史料,內容涉及西漢社會、政治、軍事、經濟、地理等各個方面。《二年律令》包括《賊律》《盜律》等23篇。其中《置后律》規定,女性可以取得戶主身份,可作為戶主受田。《置后律》中有兩條規定與女性受田相關。第一條律文是說寡婦繼為戶主,按獨生子繼承戶主的規定受田宅。如果寡婦不應當繼為戶主者,則她可獨立門戶,也可受田宅。第二條律文是說女子繼承為戶主后又出嫁了,如果丈夫遺棄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恢復為戶主,田宅仍歸妻子所有。因此,漢代女性不僅可以從政府處獲得田產與宅基地,還擁有財產繼承權,取得戶主身份。
寡為戶后,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后,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
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
秦漢時,女性不但享有從政府處分配得到土地的權利,還享有財產及爵位的繼承權。女性不但對父母的財產享有繼承權,對丈夫的財產同樣享有繼承權。《二年律令·戶律》規定,漢朝家庭財產在繼承上存在繼承次序,依次是:子、父母、寡妻、女、孫、耳孫、大父母、同產子。從這條律文可以明顯看出漢代律法有保護婦女財產權的意思。《二年律令·置后律》則記載,女性可以嗣爵,儘管仍是以男性為先,若無男性才可使女性嗣爵。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后,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
第二節 兩晉南北朝時期女性的土地權益
西晉實行占田課田制,女性的土地權益同樣得到了保障。西晉占田令規定:占田,男子一人70畝,女子30畝。這說明,朝廷根據人口分發耕作田地時,女人能夠得到一塊屬於自己的土地。男女具有相同的分得土地的權利,也就是說,女性具有在小農經濟時代的生存基礎,一定程度上不再作為男性的附庸。當然,權利總是與義務同行的。女子在享有從政府處分配得到土地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賦稅和徭役。西晉占田課田制同樣規定,課田,丁男課50畝,丁女20畝。戶調式則規定,男為戶主的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以婦女為戶主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徵收減半。南北朝時期,女性的土地權益同樣得到了保障。北魏初年,在宗主督護制下,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田數都無從掌握,徭役、賦稅也無從徵調。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實行均田制。均田制經歷了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直到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才廢弛。在授田方面,據《通典·食貨典·田制》記載,均田制規定:男子15歲以上,受露田40畝,婦人受露田20畝,麻田,男子10畝,婦畝;身死或年滿70歲,須還露田于官,麻田則為世業田,不須還官。
同樣的,女性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賦稅義務。北魏時規定,一夫一婦出帛1匹,粟2石;15歲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租調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第二章 隋、唐:女性為什麼喪失了土地權益?
第一節 隋唐時期的人口與賦役
隋朝初年,女性仍享有從政府處分配得到土地的權利。隋文帝建朝之初,在北齊、北周均田的基礎上,繼續實行均田制。開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楊堅頒布均田令,規定:成年男丁每人受田80畝,婦人每人受田40畝。同時,隋初的賦役法規定,男女18歲以上為丁,丁受田納賦服役。
在中國封建歷史時期,小農經濟是絕對的經濟基礎,農業是封建王朝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人口數量以及墾田面積是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個王朝綜合實力的重要標準。然而,由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個政權之間混戰不斷,人口凋敝,土地兼并現象突出,當時政府真正控制的戶口數量其實已經非常有限。據《資治通鑒》記載:「時民間多妄稱老、小以免賦役,山東承北齊之弊政,戶口租調。」公元581年,在隋朝建立的前夕,北周政府登記在冊的戶數量實際上只有3599604戶,人口估計也僅一千多萬。
為了增加在編戶口,保證政府財政收入,隋文帝採納左僕射高穎的建議,制定了具有賦役定額、應減應免、計算人戶資產以定戶高低等各項標準的定式,稱為「輸籍定樣」,頒布諸州。賦役輕減與「輸籍定樣」的頒布,招徠了部分逃亡農民,使他們重新列為編戶。同時,隋文帝還「命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里正、黨長遠配;皆令析籍,以防容隱」。(《資治通鑒》)這進一步增加了政府能控制的戶口數量,大大擴大了賦役範圍。到了公元606年,距離統一戰爭也僅僅17年時間,當時的全國登記在冊戶口數量居然高達8907536 戶,人口直逼5000萬。
勞動力的大幅增長直接為農業生產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墾田面積在公元589年至隋煬帝時期翻了將近三倍,一度達到了55854040頃。同時,隋朝時期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投入巨大,同時取得的成果也是十分可觀的。文帝和煬帝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這種水利建設的修建分兩個方面進行,一方面是對隋朝之前由於戰爭原因或地理原因不斷荒廢的水利工程進行修復,重新恢復其原有的灌溉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新建了諸多水利工程,比如楊尚希在主政蒲州之時就率領民眾引水灌溉,修築堤壩。盧賁擔任懷州刺史之時,就相繼修建了利民渠、溫潤渠。人口數量的激增、墾田面積的增加以及水利設施的興修,直接為隋朝的農業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儲備方面來看,隋王朝中央政府依靠每年的賦稅徵收已經儲藏了大量的糧食。
第二節 免除女性賦役
由於天下承平日久,勞動力增多,國庫充盈,隋煬帝即位后(公元604年),廢除了婦女、奴婢和部曲的課稅。這是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變革。從此,婦女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不課口。據《隋書》卷二十四志第十九《食貨志》記載:「煬帝即位,是時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
第三節 取消女性受田
一、唐代政府授田
由於取消了婦人課役,隋煬帝大業元年(公元605年),隨之取消了婦女受田(鄭學檬,2000)。這成了婦女被取消受田的開端。取消婦人課役這一做法的初衷雖然是為了減輕婦女負擔,但是因課稅被免除了,婦女授田也相應地被取消,對後世女性地位的負面影響巨大。
唐初均田制在隋朝基礎上略作了修改,但針對女性的土地權益,仍延續了隋大業元年的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受田。唐初認定的婦女受田的情況僅包括寡婦、女尼及女道士。《大唐新語》及《新唐書》均記載,「丁男(21—60歲男子)及18歲以上中男各受永業田(北魏稱桑田)20畝,口分田(北魏稱露田)80畝,老男、殘疾人、寡婦等受田略少,約為其半數左右」,同時規定「有夫之婦女不受田」。

精彩書摘
上 篇
女性土地權益的失去
第一章 漢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權益 // 003
第一節 兩漢時期女性的土地權益 // 003
第二節 兩晉南北朝時期女性的土地權益 // 006
第二章 隋、唐:女性為什麼喪失了土地權益? // 008
第一節 隋唐時期的人口與賦役 // 008
第二節 免除女性賦役 // 012
第三節 取消女性受田 // 013
第三章 宋至清:女性土地權益的進一步喪失 // 019
第一節 宋朝至元朝 // 019
第二節 明朝至清朝 // 020
第四章 1978—2014:女性名義及實際土地權益 // 043
第一節 法律明確土地權益男女平等 // 043
第二節 女性對承包地的實際權利_x0008_// 046
第三節 女性對宅基地擁有的實際權利_x0008_ // 056
下 篇
女性土地權益的失而復得
第五章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 061
第一節 2010 年全面推進新一輪農村承包地確權 // 061
第二節 2018 年底新一輪農村承包地確權接近尾聲 // 064
第三節 2019 年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確權 // 064
第六章 「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 067
第一節 2014 年保障女性「證上有名、名下有權」的政策 // 067
第二節 「證上有名」的里程碑意義 // 069
第三節 各地執行政策的力度差異 // 070
第四節 婦聯組織的作用 // 081
第七章 性別財產不平等 // 085
第一節 土地財產不平等 // 085
第二節 土地派生收益性別差異 // 086
第八章 農村性別失衡、家庭暴力與女性從業結構 // 103
第一節 2011—2019 年農村性別失衡的變化 // 104
第二節 2011—2019 年農村家庭暴力現象的變化 // 110
第三節 2011—2019 農村女性從業結構的變化 // 115
第四節 農村女性土地權益與其從業結構的變化——一個實證分析 // 128
結 語 // 152
參考文獻 // 156

前言/序言
中國的歷史傳統和制度導致長期以來農村女性在土地權益上不平等(《全國婦聯關於在深化農村改革中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提案》,2018)。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土地權利的缺失使得農村女性因土地流轉、入股、徵用等產生的收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課題組,2001,2013),不同性別的財產不平等問題在城市化進程中進一步放大。2012—2018年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數據顯示,土地徵用給農村男性的收入帶來高達28 3% 的漲幅,卻並未給農村女性的收入帶來顯著上漲。與此同時,承包地及宅基地權利缺失使得農村女性無法離開家鄉,從而阻礙了其外出從業發揮比較優勢。201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16—49歲農村女性的非農從業比例比男性低約38 5%。在此基礎上,大規模農業現代化還將釋放大量農村勞動力,如果其中的女性勞動力因土地權利缺失而被束縛,那麼,勞動力資源配置低效的現象將進一步加劇,經濟增長產生的負面影響也將進一步凸顯。2019年的數據顯示,中國城鎮化率已經達到60 6%,未來20年將是中國城市化快速推進的階段,如果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問題在當前的土地確權工作中得不到關注,那麼在未來發展中,由城市化而導致的性別財富不均及勞動力資源配置低效問題將會更加嚴重。
現有文獻在關注中國土地問題及城市化問題時,往往會忽視性別視角。因此,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引入一個理論和實證分析框架,以探究農村土地權利界定的性別差異對城市化進程中性別財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的影響,以及農村性別失衡、家庭暴力、女性勞動力資源配置低效等一系列社會現象的影響,並且理解農村土地確權過程中保障女性土地權益對城市化進程中性別財產平等、勞動力資源配置及女性地位的促進作用。
中國農村女性土地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儘管《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權益男女平等,但在事實上,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得不到保障、「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現象即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存在(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課題組,2001)。絕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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