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9787519778552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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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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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ISBN:9787519778552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叢書名: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頁數:17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4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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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對於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調解處理案件時應遵循哪些原則?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人,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於處在醉酒狀態中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如何處理?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是否所有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都需要提出申請?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責任?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同時具有什麼情形時,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公安機關詢問未成年人時可以通知哪些適當成年人在場?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時,公安機關如何製作決定書?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編寫主線,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該條的標準理論闡釋和疑難實務問題,幫助讀者全面構建該條的立體化知識體系。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
第三條 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範
第四條 適用範圍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和治安案件的管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 公安機關運用調解方法解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行為造成的損害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如何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對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以及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 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五條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站)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九條 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規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製造雜訊干擾他人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對妨害執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組織、參与淫穢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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