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待履行合同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破產程序啟動之時合同的履約狀態尚未最終確定,而作為終局性債務清理程序的破產程序卻不得不對此予以回應。合同狀態的最終確定無非繼續履行與不再繼續履行兩個維度。對於前者,本書認為在規則構建時需著重加強對非破產一方的利益保護,與此同時,其履行抗辯權應得到必要限制。此外,為更好地適應經濟活動的多元化需求,應允許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后將該待履行合同轉讓,即使當事人間存在禁止合同轉讓的事先約定。後者,本書認為實則是一個破產財產的拋棄問題。即破產債務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權利能否被納入到破產財團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處僅在於破產債務人享有權利以其履行自身債務為前提,且此種履行受破產法之比例清償定位的限制。該問題的解決,無需借道「解除權」。作者簡介
張玉海,上海交通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現任教於上海師範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在《法律科學》《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證券法苑》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參編韓長印教授主編的《破產法教程》《商法案例百選》《公司經營風險的商法回應》等著作多部,主持有2018年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青年課題《破產重整改革研究——以公司治理為視角》、2019年度上海師範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學術骨幹培育項目《破產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研究》等。目錄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