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研究 張玉海 978751541258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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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破產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研究
ISBN:9787515412580
出版社:當代中國
著編譯者:張玉海
頁數:22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3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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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待履行合同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破產程序啟動之時合同的履約狀態尚未最終確定,而作為終局性債務清理程序的破產程序卻不得不對此予以回應。合同狀態的最終確定無非繼續履行與不再繼續履行兩個維度。對於前者,本書認為在規則構建時需著重加強對非破產一方的利益保護,與此同時,其履行抗辯權應得到必要限制。此外,為更好地適應經濟活動的多元化需求,應允許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后將該待履行合同轉讓,即使當事人間存在禁止合同轉讓的事先約定。後者,本書認為實則是一個破產財產的拋棄問題。即破產債務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權利能否被納入到破產財團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處僅在於破產債務人享有權利以其履行自身債務為前提,且此種履行受破產法之比例清償定位的限制。該問題的解決,無需借道「解除權」。

作者簡介

張玉海,上海交通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現任教於上海師範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在《法律科學》《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證券法苑》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參編韓長印教授主編的《破產法教程》《商法案例百選》《公司經營風險的商法回應》等著作多部,主持有2018年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青年課題《破產重整改革研究——以公司治理為視角》、2019年度上海師範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學術骨幹培育項目《破產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研究》等。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待履行合同理論基礎重構
第一節 理論重構基準:尊重非破產法規範原則
一、美國法上破產法尊重非破產法規範原則的歷史演變
二、尊重非破產法規範原則之擴展:破產法的立法目標
第二節 對尊重非破產法規範原則的回歸:功能主義視角下的待履行合同
一、美國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處理模式的論爭及評析
二、以功能主義模式重構待履行合同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管理人滌除待履行合同規則再造
第一節 以解除權滌除待履行合同的證偽
一、以解除權滌除待履行合同悖于問題本源
二、以解除權滌除待履行合同缺乏破產法公共政策支持
三、解除權模式面臨的實踐困境
第二節 以拒絕履行滌除待履行合同的域外法考察
一、美國法下拒絕待履行合同的法效果考察
二、德國法下的待履行合同滌除規則考察
第三節 拒絕履行模式與解除權模式的差異比較
一、拒絕履行規則對相對人的保護更為周延
二、待履行合同拒絕履行規則更符合破產法平等清償原則
三、拒絕履行模式更具解釋力
第四節 我國立法應採取的改進模式:拒絕履行模式
一、我國法下拒絕履行模式的具體規則構建
二、管理人選擇拒絕履行后的強制履行問題
第五節 破產程序中集體合同的解除與變更
一、我國現行立法的缺陷
二、基於比較法經驗的立法完善
第三章 待履行合同繼續履行規則的完善
第一節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時對相對人的保護
一、對相對人充分保護之一般規則
二、破產債務人已違約時對相對人之充分保護
第二節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對相對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限制
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履行效力的抑制
二、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限制抵銷效力的抑制
第三節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后特殊條款的效力
一、破產約定條款在破產程序中的效力
二、加速到期條款的破產撤銷問題
三、加速到期條款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的效力
第四節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后的合同轉讓問題
一、管理人得突破「合同不得讓與」的美國法經驗
二、對美國法的評析及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
第四章 行使選擇權的程序問題與行權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 管理人行使選擇權的程序問題
一、管理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
二、法院批准管理人選擇權的標準
第二節 管理人行使選擇權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一、美國法下管理人行使選擇權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二、對我國立法的評析與完善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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