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與人權 第三輯 2022年 馮顏利著 978731006349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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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公正與人權 第三輯 2022年
ISBN:9787310063499
出版社:南開大學
著編譯者:馮顏利著
叢書名:21世紀馬克思主義文庫
頁數:361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2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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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正與人權: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及其價值與局限》著力于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新成果,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來分析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者的公正與人權思想的形成、發展與主要觀點,力圖突破西方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對公正與人權思想解讀的壟斷,力求打破新自由主義的公正與人權話語霸權,增強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在公正與人權方面的話語權,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全書除前言、後記和主要參考文獻外,共有六章,分別研究、闡述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與人權思想,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者關於馬克思是否拒斥公正的爭論,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者的人權思想,國外公正、人權與自由等觀念的新變化及其新特徵,國外馬克思主義者對公正與人權研究的時代價值與局限。

作者簡介
馮顏利(1963-),湖南嶽陽人,博士,教授,博導,中央馬工程項目首席專家,南開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21世紀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國社科院哲學所副所長,《世界哲學》主編。全國歷史唯物主義學會副會長,中國辯證唯物主義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國外馬克思主義、公平正義、鄉村振興、黨建。在《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等發表論文200多篇,出版著作15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7項(結項5、在研2項),多次獲省市科研獎。

目錄
本書以廣闊的學術視野深刻展示了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主要代表人物關於公正與人權思想研究的近期新成果,立足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公正與人權思想的發展理路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近期新成果,對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公正與人權思想進行了深入解析,力求從理論上突破西方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對公正與人權思想解讀的壟斷和霸權,增強馬克思主義公正與人權思想的話語權和解釋力。本書還聯繫實際,針對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和當代中國社會在公正和人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公正與人權事業的主要思路。是一部具有很高學術水平和現實意義的學術專著。

精彩書摘
《公正與人權: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及其價值與局限》:
三、「合法性」是哈貝馬斯正義思想的核心內容
對於哈貝馬斯,正義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合法性」問題。因為,在他看來,任何正義或代表正義的任何價值都只能是合法程序的產物。反之,任何沒有通過合法程序的東西都是不合法的,即非正義的。於是,正義理論的中心任務就在於尋找或創製一種能夠產生或保證正義的合法程序。在哈貝馬斯那裡,這種合法程序就是合理性交往,其典型形式就是不同交往主體之間的理性商談。哈貝馬斯認為,只有經過理性商談這種合法程序而形成的正義才可能是合法的、真正的正義。因此,哈貝馬斯正義思想的主題與其說是正義,不如說是合法性。
哈貝馬斯對合理性交往和理性商談所內含的合法性意蘊的闡發和論證,來自他對歷史上存在的自然法和實證主義兩種合法性傳統的批評和糾偏,是對二者的綜合吸收和揚棄創新。
自然法傳統的合法性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本體論哲學,並綿延至近代早期的契約論哲學。其基本觀點是:「公正」「正義」和「理性」等是先在的、絕對的、普遍的,並與自然的普遍法則相一致的倫理規範和價值原則,它們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以一種無形力量的方式存在於政治共同體中,規導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政治行為,因而成為判斷一種政治制度或法律規範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客觀標準。譬如,亞里士多德曾指出:「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到統治者們利益的政體就都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可見,自然法傳統的合法性是一個在形而上的、倫理學的基礎上對現實制度和規範進行推演的結果,即政治合法性要藉助于先驗的倫理道德來進行自我辯護,這是合法性學說與價值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內在合流。但由於自然法的傳統執著于對形而上的超驗東西的追逐,因而不自覺地劃出了一道它與人們現實生活之間的鴻溝,這就在無形之中降低了它對社會現實合法性的解釋力。特別是在傳統形而上學遭到解構、統一的價值觀發生分化的現代社會和後現代社會,若要以某種公認的道德觀念來批判或維護現實政治制度或者法律體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實證主義傳統的合法性是由韋伯根據經驗科學的方法和範式而開創的。其基本觀點是:經驗科學對諸如社會制度、統治秩序和法律規範等政治學、社會學問題的檢驗,只能在「事實性」「客觀性」和「價值中立性」的指導下進行,而不應當訴諸普遍性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規範,因為它們完全是出於個人主觀的情感作用,而與事實問題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繫,從而是必須刪除的。「就此而論,成為政治合法性準則的,一定不能是公正、正義、平等、自由等恆久不變的、符合自然理性的倫理要求,而只能是科學性、可計算性、可操作性的政治範疇。」而法律就是這種政治範疇的典型代表。這樣,合法性就演變成為合法律性。
但是,對一種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而言,一旦它以「價值中立」的姿態刪除任何有關價值關懷和道德規範的因素時,它也就遠離了人們的現實生活,從而其合法性也就變得十分脆弱,因為「合法性的客觀標準是被統治者方面的事實上承認」。另外,「合法性等於合法律性」也只有在特定的場景中才可能成立,而無法超越階級的局限性。例如,審視歐洲的工人運動和階級鬥爭就可以發現,「迄今為止最接近於形式法合理統治模式的那種政治秩序,其本身並沒有被感受為合法的;會這樣感受的,充其量是那些從中得益的社會階層以及它們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家」。還有更為極端的例子,歷史上出現的那些獨裁政治和法西斯政權,都符合韋伯所界定的「規則合理性」「科學合理性」「可計算性」「可操作性」等一系列法律形式,但它們決然不是正當的、合法的。

前言/序言
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如何能夠長期穩定和諧地、自願自由地、尊嚴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結合在一起、融合在一起,這是古今中外許多思想家努力思考并力圖加以圓滿解決的重大問題。縱觀古今中外思想史,在這個問題的探索上,中國文化上影響最大的是「性善論」,但是西方文化的主流則大多主張「性惡論」。
我國戰國時期孟子提出「性善論」,他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民間熟知的《三字經》也是主張性善論,上面說:「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孟子以後的儒家代表,如程明道、程伊川、朱熹、陸象山、王陽明等都是「性善論」者。「性善論」主張「仁政」,強調「以德治國」。
西方的「性惡論」,根源於《聖經》,是從古羅馬時期的基督教產生的。此後,「性惡論」一直在西方主流文化中占統治地位。《聖經》上講人類始祖亞當與夏娃受蛇慫恿,偷吃智慧果,犯罪被趕出了伊甸園。羅馬奧古斯丁據此提出「原罪性惡論」,其理論統治西方達幾個世紀。「原罪性惡論」雖然在文藝復興時期受到人文主義的巨大衝擊,但是由於宗教神學在西方的影響深遠,馬丁·路德(德國)與加爾文(法國)借宗教改革,又恢復了「原罪性惡論」與奧古斯丁的理論權威。他們雖然否定教會權威,但推崇《聖經》為最高思想權威,進而認為人性是「邪惡的」。從奧古斯丁到路德、加爾文的思想都是用《聖經》教化人們,其目的是要群眾聽任上帝的擺布。英國近代哲學家霍布斯否定「原罪性惡論」,提出了新的「性惡論」。他認為人對人像狼對狼一樣,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像狼與狼一樣的戰爭。奧地利現代哲學家弗洛伊德也堅持「性惡論」。他認為人性是被壓抑的,因為性、本能、慾望與社會文明相對立。從霍布斯到近現代以來的「性惡論」,都認為應用「契約」來約束人類之「惡」而主張「法治」。羅爾斯也認為人們對於他人的利益是完全「冷淡的」,主張從「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原初狀態構造「契約」與「法治」的正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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