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白鷗,1974年出生,蒙古族,中員,財貿職業學院教師,常年執教《稅法》《企業納稅實務》《國際稅收》《會計英語》等課程,組織參與多項科研、教改課題,主編、參編多本教材。09—10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訪問學者,13年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21年市高校教師教學能力大賽獲得者。底扎實,教學經驗豐富,主要研究方向為稅收政策與實務。
目錄
第一章 稅收概論
第一節 稅收的產展
第二節 稅收的概念及根據
第三節 稅收的職能與作用
第二章 稅收的效應
第一節 稅收微觀經濟效應
第二節 稅收宏觀經濟效應
第三章 稅收的原則
第一節 稅收原則理論的發展脈絡
第二節 稅收財政原則
第三節 稅收公平原則
第四節 稅收效率原則
第四章 稅收負擔的分配、轉嫁與歸宿
第一節 稅收負擔概述
第二節 稅收負擔的分配
第三節 稅收負擔的轉嫁與歸宿
第四節 稅負轉嫁與歸宿的影響因素
第五章 稅種設置與稅制結構
第一節 稅種設置與稅種分類
第二節 稅種制度要素
第三節 稅制結構
第六章 中國現行稅制體系
第一節 新中國成立以來稅制的形成與變遷
第二節 中國現行稅制體系
第七章 中國現行稅種分析
第一節 商品稅
第二節 所得稅
第三節 財產稅
第四節 其他稅
第八章 納稅程序與稅收管理
第一節 稅務登記
第二節 帳簿及憑證管理
第三節 納稅申報
第四節 稅款徵收與繳納
第五節 稅務檢查
第九章 稅收的法律責任與稅收法律救濟
第一節 稅收法律責任
第二節 稅收法律救濟
參考文獻
摘要
第一章 稅收概論
第一節 稅收的產展
一、稅收的產生
公元前3100年左右,隨著社會貧富的分化和階級矛盾的發展,作為人類文明發源地之一的古埃及由氏族部落演化為統一的國家。據考證,世界上己知早的稅收制度就是古埃及在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800年創立的。古埃及的高統治者是法老,他代表奴隸主階級掌握全國的政治、軍事和司法等權力,除了佔有奴隸的勞動產品外,還強迫平民繳納穀物、蔬菜、皮革和酒等物品,法老每兩年到全國各地巡視一次,向平民收取稅收,這是人類社會有歷史記載以來早徵收的實物稅。古埃及土地的高
所有權屬於法老,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土地構成法老控制下的”王莊”,由王室派官員經營,收取貢賦;此外,也有大片土地歸公社佔有,由公社農民使用,農民通過公社乃至州的管理機構向法老繳納租稅並為國家服役。
在古羅馬,從”王政”時代起,由於鐵器工具的普遍使用,社會生產力得到了迅速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商品交換也有了初步發展,財富積累不斷增加。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古羅馬在”王政”時代後期就有了賦稅。古羅馬早開徵的稅收,被稱為”Portoria”,它實際上是對通過其海港和橋樑的貨物徵收的一種關稅。在”共和”時代,古羅馬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其工商業多由平民經營,稅收的很大一部分來自平民入”帝國”時期後,古羅馬的稅收制一步發展,固定徵收的稅科主要有土地稅、人頭稅、貢賦和關稅等,不固定徵收的稅種的數量也比較多,具括遺產稅、釋奴稅、營業稅、商品稅、賣稅、售奴稅、公民稅和販賣稅等。在眾多古羅馬皇帝中,奧古斯都被認為在稅收問題上具戰略眼光,一些沿用至今的稅種都是在其統治時期開徵的。如為了給退役的提供退職金,奧古斯都開徵了稅率為5%的遺產稅,所有的遺產都要繳稅,但留給子女和配偶的遺產免稅。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古羅馬還開徵了銷售稅,稅率分為兩檔,買賣奴隸適用4%的稅率,其他的交易適用1%的稅率。
而中國稅收的產生,根據《史記》中”自虞、夏時,貢賦備矣”的記載,中國的稅收產生于夏代。中國早期的稅收與夏、商、周時期的田賦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在夏代,中國開始實行”井田制”。在”井田制”下,土地所有,並不直接經營土地,而是將大部分土地賜給諸侯作為他們的俸祿,諸侯們要從這些”公田”的收穫物中拿出一部分,以”貢”的形式繳納作為財政收入。到了商代,”貢”法演變為”助”法,”助”也是一種與”井田制”聯繫在一起的力役課稅制度,即”借民力而耕之”,助耕公田上的收穫物要上繳其中的一部分,成的租稅收人。到了周代,土地課征制度由”助”一步演變為”徹”法,開始打破井田內”公”與”私”的界限,將全部的公田分給平民耕種,收穫農產品後,徹取一定的數額交給王室。國家以”貢”“助”“徹”等形式取得土地收穫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已經具有了稅收的某些特徵,但其中含有租的成分。”貢”“助”“徹”雖然可以說是中國稅收的雛形,但由於它們具有租稅不分的性質,所以還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稅收。到了春秋時代,生產力得一步的提高,私田迅速擴張,作為經濟基礎的”井田制”開始瓦解。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宣佈實行”初稅畝”,不論公田和私田,一律按田畝課征田賦。”初稅畝”承認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表明中國的稅收己基本脫離租稅不分的雛形階段,從而初步確立了意義上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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