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典》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其中的新規則既是《民法典》的亮點,也是《民法典》之特色所在,更是貫徹實施《民法典》之難點所在。
為配合《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幫助大家準確理解和把握《民法典》新規則的意旨和內涵,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申報了中國人民大學重大規劃項目「《民法典》新規則適用要旨研究」(批准號:22XNLG01),由民法學泰斗、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領銜,組織全國知名民法學者展開研究並形成本書,將《民法典》的解釋論進一步細緻化、全面化,特別是針對《民法典》中的許多新規則進行解釋,回應了《民法典》全面貫徹實施所需解決的重大問題,以期助力民法學的發展,推動整個社會全面理解好、實施好、貫徹好《民法典》。
目錄
目 錄
專題一 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適用關係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二 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三 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四 綠色原則
本專題撰寫人:竺 效
專題五 習慣作為民法法源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六 民事權益的位階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七 數據權益保護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八 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本專題撰寫人:阮神裕
專題九 禁止權利濫用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十 意定監護制度
本專題撰寫人:孟 強
專題十一 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
本專題撰寫人:孟 強
專題十二 營利法人人格否認
本專題撰寫人:李建偉
專題十三 作為特殊法律行為的決議
本專題撰寫人:李建偉
專題十四 雙方虛偽表示與惡意串通
本專題撰寫人:冉克平
專題十五 重大誤解
本專題撰寫人:李瀟洋
專題十六 欺詐
本專題撰寫人:李瀟洋
專題十七 第三人欺詐與第三人脅迫
本專題撰寫人:冉克平
專題十八 顯失公平
本專題撰寫人:李瀟洋
專題十九 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本專題撰寫人:王利明
專題二十 職務代理
本專題撰寫人:冉克平
專題二十一 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本專題撰寫人:朱 虎
專題二十二 表見代理
本專題撰寫人:朱 虎
專題二十三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益的民事責任
本專題撰寫人:王葉剛
專題二十四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本專題撰寫人:陳 璇
專題二十五 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
本專題撰寫人:陳 璇
專題二十六 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
本專題撰寫人:楊 巍
專題二十七 訴訟時效中斷
本專題撰寫人:楊 巍
后 記
前言/序言
序 言
《民法典》的頒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民法典》完善了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形成了以《民法典》為中心的、具有內在價值一致性的、完整的制度規則體系。《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與之配套的系列司法解釋也陸續頒行實施,我國正式邁入了民法典時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必須準確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特別是其中新規則的意旨和內涵、針對《民法典》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全方位研究,從而全面理解好、實施好、貫徹好《民法典》。
一、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必須加強對《民法典》新規則的解讀
《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們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幾代民法學人的夢想得以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大規模創設民事法律規則的時代已經結束,法治建設的任務應當是使「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最*限度地發揮法律適用的效果,因而我們需要從重視立法論向重視解釋論轉化,尤其需要重視對民法典新規則的解釋適用。
(一)以《民法典》為依據找法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也是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依據。以《民法典》為中心,要求將《民法典》置於找法釋法過程中的核心地位,因為,一方面,《民法典》作為調整民事關係的基礎性法律,統攝各個民事單行法;另一方面,只有從《民法典》出發尋找法律依據,才能節省執法和司法成本。迄今為止,我國已有279部法律,其中許多單行法都包含民事法律規範,在尋找解決民事糾紛的裁判依據時,不宜直接以單行法為依據,而應當樹立以《民法典》為中心的民事實體法律適用理念。只有從《民法典》入手尋找法律依據,才能起到綱舉目張的效果,提高執法和司法效率,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當然,《民法典》也設置了一些引致條款,如果需要依據這些引致條款適用單行法,才應當適用單行法的規定。
(二)以《民法典》為基準適用單行法
以《民法典》為中心,要求在法律解釋中處理好《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關係。《民法典》第11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是《民法典》對其與單行法之間關係的直接表達,必須準確理解。從字面上看,該條可能意味著,只要其他法律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就要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但這種理解並不妥當,只要單行法有規定,就都優先適用單行法的規定,如此可能使《民法典》的規定淪為具文。雖然單行法相對《民法典》是特殊、具體的規定,但在《民法典》已經對單行法的規則作出修改的情況下,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民法典》。從性質上看,《民法典》第11條屬於引致規範,其有效銜接了《民法典》與各民事單行法之間的關係,從而形成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整體。
(三)以《民法典》為準繩規範釋法
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要求法官應當嚴格從《民法典》文本出發,準確解釋《民法典》,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對《民法典》進行解釋時,要始終以《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工作的指引,從文本中挖掘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從而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在《民法典》的適用過程中,必然需要藉助各種法律解釋的方法,探求立法目的和意旨,從而準確適用《民法典》。《民法典》不僅為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提供了基礎,而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實定法基礎。《民法典》本身是法律解釋的對象,其也為法律解釋方法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重要依據。因此,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必須要以《民法典》為基準和依據,運用正確的解釋方法和解釋規則,從而理解好、貫徹好、實施好《民法典》。由於《民法典》是目前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編纂結構最複雜的一部法律,要完成上述任務,必須準確解釋好《民法典》,特別是其中的新規則,因為這些新規則內容複雜,在適用中會遇到各種新問題,都需要我們展開深入研究。
二、準確解釋、適用《民法典》新規則
法律解釋,是一個探尋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過程,也是法官探尋法律規則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過程。法律解釋工作的重要任務是探尋立法者的意志,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探求制定法的目的,通過立法目的的考量,將現行規定適用於待決案件。解釋並非機械式的解釋,而要依據《民法典》,實現規範儲存、查漏補缺、消除矛盾衝突等多元化的法律解釋功能。
(一)統一法律
法典化就是體系化,德國法學家科殷說:「統一的觀點也是法學解釋的基本規則之一,對契約的解釋也好,對法律的解釋也好,無不如此。」《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了統一法律規則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在立法上採取的是「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原則,單行立法模式形成了規則的不統一,甚至產生不協調的情況。而《民法典》將分散的民事法律制度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體系化的集合體,「由法到典」也就是一個體系化的過程。《民法典》的頒布促進了民商事法律的體系化,有助於實現民事立法外在規則體系的一致性、內在價值體系的一致性、邏輯上的自足性以及內容上的全面性,形成在特定價值指導下的統一法律術語、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保持法律各部分內容的相互協調和相互配合,形成嚴謹的體繫結構。可以說,在《民法典》的統率下,我國民商事法律有了統一的基本規則,構成了完整的、系統化的整體。
在解釋《民法典》新規則的過程中,應當始終秉持規則統一性的原則。如果確實存在用語有多義、表述不一致的現象,也要通過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消除矛盾。例如,《民法典》總則編關於人格權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的規定,採用「依法享有」的表述(如第114條第1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第118條第1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但在人格權的規定中,沒有採用「依法」2字的表述,立法目的在於,人格權保護應當保持開放性。立法者實際上是為了表明自然人的人格權,不能僅僅限於法律列舉的權利,即使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新型人格權益,也要進行保護。這就意味著,必須藉助體系解釋等方法消除矛盾。另外,需要妥當銜接《民法典》新規則與單行法的規定。例如,對於網路侵權中的「通知—刪除」規則,《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依據這一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刪除。《民法典》第1195條第2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不相協調。此時,應當按照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的規則,優先適用《民法典》的規則。
(二)規範儲存
法典化所帶來的體系化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規範存儲功能,而這一功能的實現,必須以法律解釋為媒介。在單行法時代,往往只能針對某一具體行為進行規範,這就難免掛一漏萬。但在《民法典》頒行后,對於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完全依賴制定司法解釋予以調整,而應當藉助法律解釋的方法,充分發揮《民法典》的規範儲存功能,使《民法典》作為正確處理民事關係、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準則發揮更大作用。
《民法典》的規範儲存功能往往通過引致條款和參照適用條款予以實現,此時就要求解釋者準確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以辨明哪些案件事實對應適用哪些裁判規範。《民法典》中存有大量相互援引適用的規則。據粗略統計,《民法典》有40多個條款屬於引致條款,此類規範極大地克服了單行法難以相互引致的困難。由於單行法自成體系、相互隔離,很難通過引致形成這種互動關係。《民法典》頒布后,引致就較便利了。例如,當人格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相分離時,如果涉及侵害人格權與物權的損害賠償,就需要引致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從而形成了人格權編、物權編與侵權編規則的互動。甚至形成《民法典》與單行法之間的互動。如《民法典》第36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的參照適用條款(據統計約有27條)極大增強了民法的體系性,不僅簡化了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且極大地豐富了法律適用的規則,彌補了法律適用的空白。具體而言:一是協調了《民法典》與特別法的關係,增進了民法自身的體系性。《民法典》中的參照規範不僅包括對法典內部各項制度之間、編與編之間的相互參照,還包括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參照適用《民法典》之外的單行法規範。例如,《民法典》第71條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此類參照規則進一步密切了《民法典》與特別法的關係。二是溝通了《民法典》各編內部的關係,增進了《民法典》各編自身的體系性。例如,《民法典》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就增強了合同編通則的體系性,充分發揮了合同編替代債法總則的功能。三是溝通了各編之間的關係,形成了強大的規範儲備功能,增進了《民法典》整體的體系性。例如,《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將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保護可以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規定。藉助這樣一種參照適用,使各編之間形成完整的體系,並可以查漏補缺,彌補大量的規則缺陷。由於參照適用條款本身大都是《民法典》的新規則,如何準確適用於司法實踐,必須展開深入研究。
(三)填補不足
如前所述,《民法典》所規定的引致條款、參照適用條款為查漏補缺提供了依據,在實踐中應當注重充分發揮此類條款的作用。尤其應當看到,即便運用這些方法,仍然難以避免不足的存在,這就需要藉助法律解釋,尤其是填補不足的方法,幫助我們發現不足。對於開放的不足來說,一般較容易發現。但是,往往難以發現隱藏的不足。由於隱藏的不足多體現為法律體系內部的評價矛盾,因此,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