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從理論原理到實操演練的系統闡述
從實踐經驗到案例文書的全面展示
從認罪認罰到企業合規的百問百答
內容簡介
認罪認罰從寬與企業合規都是由司法實踐改革試點引發的巨大論理熱點,可以說是當前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最為引人注目的兩大改革,這兩項改革將對我國刑事司法格局產生結構性的巨大影響。作為新生事物,理論上的爭議問題紛繁複雜,實踐中的操作難題層出不窮。本書作者一如既往地堅持理論與實踐、實體與程序深度融合的「第三條道路」研究方法,一如既往地秉承務實流暢、通俗易懂的語言風格,全面展示這兩項重大改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既全景式呈現實踐操作方法,甚至連文書模板都進行了設計,讓實務人員「拿來就能用」;又以實踐視角闡釋背後的理論原理,對100餘個爭點都進行回應,供理論界研究評議,也努力讓實務人員「知其然並知所以然」。
為什麼這本書的名字要把「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並置在一起呢?這是因為二者確實存在難分難捨的「奇妙的緣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為企業合規試點做了鋪墊,也奠定了基礎,二者承前啟後,這兩項來自實踐的改革試點「承前啟後」「相輔相成」。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認罪、承認犯罪事實都是合規不起訴、合規從寬的基本條件。我國正在推進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最*檢相關文件同樣將「認罪認罰」作為企業合規啟動的前提條件。理論上,認罪認罰從寬與企業合規刑事模式均系二元對立向合作變遷中的一環,都是合作型刑事司法模式,二者在理論基礎上具有同源性,在制度基礎上具有同一性。除概論和附錄外,本書分上下兩篇共計二十章,上篇為「認罪認罰」,內容包括認罪認罰從寬中的「認罪」「認罰」「從寬」的理解,適用條件,如何進行程序和文書簡化,證據規則,精準量刑建議的爭議及量刑測算方法,認罪認罰與坦白自首的關係,被告人的反悔權與檢察機關的抗訴權,檢察官、法官、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職能爭議及角色定位等。下篇「企業合規」,內容包括企業合規的術語及內涵(合規不是合法經營這麼簡單)、「放過企業還是放過責任人」、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檢察機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的步驟與方法、合規計劃的設計與實施、企業合規的監管方法、合規有效性評估標準及方法等。
為便於查找和使用,作者貼心製作了百問百答索引作為附件,一百個問題后註明答案所
在頁碼,觸手可及。例如,法官是否可以在審判階段直接與被告人協商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稱「斷片」「不記得」是否影響認罪的認定?被害人不諒解就不能適用速裁程序嗎?認罪認罰案件檢察環節的文書如何簡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侵犯審判權還是優化審判權?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的關係如何把握?起點刑與基準刑是何關係?量刑測算表如何使用?認罪認罰抗訴與上訴不加刑的關係如何理解?企業合規、合規計劃、刑事合規、行政合規是何關係? 「放過企業」還是「放過責任人」?企業合規、涉案企業合規與檢察建議式合規有何不同?企業的納稅等情況是否適用企業合規的條件?被害人(單位)諒解是否適用企業合規的條件?合規承諾書如何撰寫?合規建議書如何撰寫?如何設計一個合規計劃?如何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級?如何編製合規管理手冊、員工手冊?合規有效性評估驗收的標準如何把握?合規監管考察期間發生不當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處理?如何設計合規有效性調查問卷和訪談提綱?如何撰寫評估報告?法官在我國企業合規中的職能定位如何?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角色定位如何?等等。
本書既適宜檢察官、律師、法官實務操作使用,也適宜於企業合規師及法務、第三方監管員參考使用,也可供學術界研究參考。
作者簡介
李勇,法學博士,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全國經濟犯罪檢察人才、全國職務犯罪檢察人才、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教官,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小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團體標準核心起草組專家,微信公號「悄悄法律人」主理人。
個人長期致力於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理論與實踐的交叉研究,堅持「從實踐到理論,從理論回到實踐」的第三條道路研究方法。先後在《法律科學》《政法論壇》《中國刑事法雜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法治日報》《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布文章二百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複印資料》轉載。
代表著作包括《結果無價值論的實踐性展開》(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12月第2版,獲首屆董必武青年法學研究成果提名獎、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刑事證據審查三步法則》(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2022年2月第2版,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主編《審查起訴的原理與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版)、主編《刑事證據法規寶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版)、副主編《公訴人出庭的方法與技巧》(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等。
目錄
目 錄
概論——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的關係
一、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中的「承前啟後」
二、域外企業合規與認罪協商的關係
三、企業合規與認罪認罰關係的理論定位
四、企業合規與認罪認罰關係的立法及實踐運用
上篇 認罪認罰
第一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識和理解
第一節 認罪認罰從寬的正當性基礎
第二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四個維度
第三節 「認罪」「認罰」「從寬」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及程序競合
第一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二節 三種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程序競合
第三章 認罪認罰案件程序簡化的原理與路徑
第一節 「簡易不簡」「速裁不速」的現狀
第二節 「簡易不簡」「速裁不速」的原因
第三節 認罪認罰案件程序簡化的路徑
第四節 文書簡化模板建議稿
第四章 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規則
第一節 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
第二節 認罪認罰案件證據標準的把握
第五章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
第一節 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內涵
第二節 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正當性根基
第三節 精準量刑建議的域外經驗
第四節 量刑建議「分類精準」模式
第六章 認罪認罰與坦白、自首的關係
第一節 認罪認罰與坦白、自首的區別及聯繫
第二節 認罪認罰同時具有坦白、自首情節如何從寬
第七章 量刑(建議)的步驟與方法
第一節 量刑(建議)步驟
第二節 量刑(建議)測算表的使用與功能
第三節 附條件量刑建議的價值及其適用
第八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及其程序性後果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及其程序性後果
第二節 認罪認罰抗訴與上訴不加刑
第九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配套保障制度
第一節 沉默權制度
第二節 律師幫助制度
第三節 權力制約制度
第十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訴訟角色定位
第一節 檢察官的主導角色
第二節 辯護律師的主體角色
第三節 法官的中立裁決角色
下篇 企業合規
第十一章 企業合規概述
第一節 企業合規的術語及內涵
第二節 認識企業合規的三個維度
第三節 合規從寬的正當性依據
第十二章 中國建立企業合規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節 我國企業犯罪的形勢與特點
第二節 傳統企業犯罪治理的特點
第三節 合規時代悄然來臨
第十三章 建立中國式企業合規制度的方向與路徑
第一節 中國特色企業合規法律化的方向
第二節 中國特色企業合規法律化的路徑
第十四章 單位犯罪中的企業和個人的二元化模式
第一節 企業合規中「放過企業,嚴懲責任人」的由來與內涵
第二節 重構單位犯罪責任追究的二元化模式
第三節 單位與責任人分離的二元化模式之操作
第十五章 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節 企業合規不起訴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二節 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與程序
第三節 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的立法條文設計
第十六章 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的實務操作
第一節 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的類型
第二節 涉案企業合規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 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的步驟
第四節 涉案企業合規中的刑、行、公銜接
第十七章 合規計劃的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當前合規計劃設計、實施中的問題
第二節 合規計劃設計的基本原則與要素
第三節 合規計劃設計的步驟和方法
第四節 合規計劃的實施與運行
第十八章 企業合規的監管
第一節 企業合規監管的內涵
第二節 檢察主導下的協同監管模式之提倡
第三節 檢察主導下的協同監管的結構要素
第十九章 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
第一節 合規評估驗收的主體
第二節 合規有效性評估驗收的標準
第三節 合規有效性評估驗收的方法
第二十章 企業合規中法律人的職能定位
第一節 檢察官在企業合規中的職能定位
第二節 法官在企業合規中的職能定位
第三節 律師在企業合規中的職能定位
附件一 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百問索引
附件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2019年10月11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三 企業合規相關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2021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2021年6月3日)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22年1月4日)
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2022年4月19日)
中小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2022年5月23日)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2022年8月23日)
后 記
前言/序言
序 言
為什麼書名要把「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並置在一起呢?這是因為二者確實存在難分難捨的「奇妙的緣分」。筆者也親歷了這個緣分的形成過程。
筆者所在的單位是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首批試點,筆者親歷了整個改革的過程,參与相關文件的起草和論證工作。筆者帶領團隊在試點期間提出並實踐的「一步到庭」、認罪認罰案件「全流程簡化」、附條件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測算表、一單式告知書、「刑拘直訴」等一系列做法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全國40餘家政法機關前來交流學習。試點工作受到最*人民檢察院領導的肯定,相關媒體進行了廣泛報道。2019年4月12日,筆者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電視電話會議上作為唯一一個基層檢察院代表作經驗交流。試點期間以及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筆者還多次在最*人民檢察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各省級檢察院舉辦的培訓班上講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理、操作方法及量刑建議問題。在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改革過程中,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成為同時期的熱點話題,最*人民法院和最*人民檢察院都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產權司法保護的相關文件,特別是最*人民檢察院要求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過程中要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此期間,「中興事件」發生,2018年也被譽為「中國企業合規元年」,企業合規引起法學界前所未有的關注。
作為一名檢察官,筆者在2017年就開始思考如何發揮檢察職能加強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關注和研究企業合規。2018年5月24日《檢察日報》刊登的《「合規計劃」中須有刑法擔當》是筆者發表的第一篇關於企業合規的文章,也是國內第一篇由檢察官發表的關於企業合規的文章。在這篇文章里,筆者提出企業合規作為從寬事由的根基在於預防刑降低,屬於合作型的刑法模式。該文章被人民日報官微、最*人民檢察院官網等轉載。同年11月17日,筆者在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于上海舉辦的首屆企業刑事合規論壇暨企業刑事合規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討會上發表了題為《企業「合規計劃」中的刑法擔當》的主旨演講,演講的第四部分就是「合規計劃與認罪認罰從寬」。筆者在演講中提出:認罪認罰與企業合規一樣,都是因為預防必要性降低而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排除單位犯罪,自然人認罪認罰(悔罪)可以從寬處罰乃至不起訴,企業(單位)的合規計劃相當於認罪認罰,也可以從寬判處罰金乃至不起訴。筆者在演講中還引用張軍檢察長的講話:「對於有關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充分考慮保護企業發展需要。要落實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對符合改變羈押強制措施的及時改變,對符合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