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監察法學原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紀檢監察法學研究團隊,聯合南方科技大學廉潔治理研究院紀檢監察學研究中心、國內著名紀檢監察學者和紀檢監察一線相關人員,群策群力、團結協作形成的一項重大研究成果,也是紀檢監察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的又一重要成績。該書的出版,將進一步明確監察法學的學科屬性和定位,闡明基本立場和命題,廓清核心術語和範疇:將有助於提升紀檢監察法治理論水平,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監察法學原理》一書注重政治性與科學性、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注重多元研究方法的融匯使用,注重學習借鑒基礎上的創新。全書近五十萬字、十三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一、二章),從監察、監察權、監察制度、監察法等基本概念入題,追本溯源、正本清源,回顧了古今中外監察制度和理論的演進和發展,廓清了重要相關概念和命題;第二部分(第三一十二章),緊密結合《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的規定及相關釋義,融合實務操作、域外相關制度、學界討論等,勾勒了監察法學的基礎原理,同時對監察權的性質、監察職權行使原則、監察法和監察法規的屬性等重要理論問題予以回應:第三部分(第十三章),就監察法與黨紀法規的貫通銜接進行了深入闡釋。
作者簡介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目前兼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2004年獲得「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18年被國際憲法學協會執委會授予終身名譽主席稱號。出版個人專著2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和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代表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依憲立法原則與合憲性審查》等。
姚文勝,廣東人,南方科技大學廉潔治理研究院院長,法學博士,畢業於深圳大學、廈門大學和武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后(2012-2014年),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1994-2022年在基層從事紀檢監察實務等工作,30年來持續研究紀檢監察及相關理論。在《中國法學》《環球法律評論》《中國紀檢監察報》《深圳特區報》及中國社科院相關載體上發表論文等百余篇,出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等專著5部。
目錄
第一章 監察制度概述
第一節 監察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監察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第三節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第二章 監察法概述
第一節 監察法的概念、淵源與性質
第二節 監察法的立法目的與指導思想
第三節 監察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監察法律關係
第三章 監察機關
第一節 監察機關的性質
第二節 監察機關的組織體系
第三節 監察機關的內部機構
第四節 監察機關的工作原則
第四章 監察職責
第一節 監察職責概述
第二節 監督職責
第三節 調查職責
第四節 處置職責
第五章 監察官制度
第一節 監察官制度概述
第二節 監察官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六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一節 監察對象
第二節 監察事項
第三節 管轄原則和許可權
第七章 監察許可權
第一節 監察許可權概述
第二節 監察職權行使原則
第三節 談話、訊問與詢問
第四節 留置
第五節 查詢、凍結等八項措施
第八章 監察證據與證明
第一節 監察證據概述
第二節 監察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關係
第三節 監察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運用
第四節 監察證明標準
第九章 監察程序
第一節 監察程序概述
第二節 受理報案和舉報
第三節 問題線索處置
第四節 調查程序
第五節 審理與處置
第六節 移送審查起訴
第七節 特別程序
第十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一節 反腐敗國際合作概述
第二節 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工作職責和領導機制
第三節 中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一節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概述
第二節 外部監督
第三節 內部監督
第十二章 監察法律責任與監察救濟
第一節 監察法律責任概念與法律責任體系
第二節 監察救濟的機制
第十三章 監察法與黨紀法規的貫通銜接
第一節 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概述
第二節 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紀法貫通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監察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1 法定主體
一方面,就提出申請的主體而言,無論是對於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還是對於複審機關的複審決定不服的,提出申請複審或者複核的主體(申請人)只能是「監察對象」,因為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複審決定只對涉案的「監察對象」本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另一方面,就受理申請的主體而言,對於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只得向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監察機關——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提出複審申請;而對於複審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只得向上一級監察機關提出複核申請。
2 法定程序
在監察對象申請「複審」時,需要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即監察機關已經依法作出了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此時,所謂的「複審」,是指監察對象與監察機關圍繞已作出的「處理決定」,為了維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而依法展開的一系列程序性活動,具體包括: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先前作出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而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同一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而該同一監察機關受理複審申請后,應當依法對原處理決定進行審查核實,並且在此基礎上作出複審決定。
與之相應,在監察對象尋找法律救濟的過程中,「複審」又構成了「複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所謂的「複核」,是監察對象與上一級監察機關圍繞已作出的「複審決定」,為了維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而依法展開的一系列程序性活動,具體包括: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不服,而向作出複審決定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受理複核申請后,應當依法對複審決定進行審查核實,並且在此基礎上作出複核決定。
《監察法》之所以專門規定複審和複核程序,主要是為了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處理複審、複核案件,維護複審、複核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辦事,維護監察機關的法律權威與公信力。
3 法定期限
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複審、複核案件,維護複審、複核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監察法》明確規定了複審、複核的法律期限。具體而言,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複核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此處的「一個月」或者「兩個月」,均是從複審機關或者複核機關收到複審申請或者複核申請之日起計算。
4 法定效力
涉及複審、複核的法定效力,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原處理決定的效力問題,依照《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在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也就是說,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因複審、複核程序的啟動而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二是複審決定和複核決定的效力問題,依照《監察法》的相關規定,監察機關經複審、複核程序后,認為原處理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的複審決定、複核決定,並且複審決定、複核決定的效力溯及於原處理決定生效之時。
三申訴
為了保護監察案件中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監察法》專門規定了申訴制度。「申訴」不僅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體現在諸多基本法律(特別是程序法)領域中的一項基本程序權利。《監察法》第六十條包含兩款,第一款是關於被調查人基本權利的實體性條款,第二款是關於申訴處理的程序性條款。
(一)申訴主體
根據《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的主體是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被調查人」,包括因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行為而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公職人員,也包括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關於「被調查人近親屬」的範圍,《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關於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範圍的規定,擁有申訴權的「被調查人近親屬」應該包括被調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人。
(二)申訴內容
從理論上講,只要是任何監察機關和工作人員存在違法失職行為,便可以向有關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因此,申訴的唯一條件是認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不合法的行為。從申訴人的角度而言,申訴的唯一條件是監察權行使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侵害其合法權益。合法權益受到監察權不當行使的侵害,便是申訴的核心內容。
《監察法》第六十條列舉了可以申訴的四種具體情形,但是鑒於申訴人具有憲法規定的權利救濟權,這種列舉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列舉其一排除其他,而是重點強調這些情形。列舉四項情形之外的情形,落入該條規定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之中。當然,申訴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前言/序言
中國共產黨經歷了百年風雨滄桑,紀檢監察工作在百年中也經歷了從初始創建、探索前進,到開拓創新、跨越發展的歷程。紀檢監察工作通過發揮監督執紀問責、正風肅紀反腐的獨特優勢,為黨的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提供了堅強政治保障,為保持黨的隊伍思想純潔、組織純潔、作風純潔發揮了獨特作用。邁進新時代,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在推進自我革命、守護黨的初心使命中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為護航黨和國家偉大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紀檢監察體制的奠基、創立、探索與重塑,始終與黨領導的國家法治建設進程同頻共振,以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雙輪驅動為價值訴求,展現了權力監督和腐敗治理的「中國邏輯」。剛剛結束的黨的二十大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因此,按照新修訂的黨章要求,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專責機關的作用,必須要從制度體制機制上確保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自身職責時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保持協調一致,形成反腐敗工作的制度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5月17日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不斷在實踐和理論上進行探索、用發展著的理論指導發展著的實踐」,「面對全面從嚴治党進入重要階段、黨面臨的風險和考驗集中顯現的新形勢,如何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使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迫切需要哲學社會科學更好發揮作用」。具體到紀檢監察學領域,多年來從事法學、政治學、社會學、馬克思主義等研究的學者,依託各自的優勢學科資源,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監察法治等主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論和學術成果。尤其是進入新時代后,伴隨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啟動、推進和不斷深入,紀檢監察研究迅速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強烈的政治屬性和明顯的學科綜合性。越來越多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關注和重視紀檢監察研究,理論發展方興未艾,科研成果相繼問世,為紀檢監察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2022年9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將紀檢監察學列為一級學科,學科代碼0308。紀檢監察學一級學科的設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覺錯。創立與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公安學等平行的紀檢監察學一級學科,構建起體現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職能特點和實踐規律的學科體系,是新時代堅持黨的自我革命、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要求,是「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的需要,將為「跳出治亂興衰歷史周期率,確保黨永遠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和人才資源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由此可見,加強對紀檢監察法學的理論研究有助於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來澄清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社會關係,建立更加科學和有效的紀檢監察監督制度體系,從而確保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內外部關係的和諧一致,確保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紀檢監察法學是紀檢監察學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法學維度豐富紀檢監察學科的知識內容,闡明紀嚴於法、紀法貫通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為紀檢監察學科提供學理支撐,推動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和治理效能。近年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國際法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的重大戰略決策,依託強大的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