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致力於介紹經歷全球金融危機之後發生巨大變化的銀行業監管和銀行交易規則。第三版增補了蓬勃發展的銀行監管的內容,並繼續致力介紹銀行交易領域的關鍵法律問題,涉及銀行與客戶間的關係,支付,貸款和金融服務等。本書除了框架性介紹,還提供了大量準確的資料索引,是全面了解商業銀行的國際通行監管規則和主要業務法律關係的業務佳作。
作者簡介
:呂琦,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美國天普大學LLM,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任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金融從業二十年,曾任中國民生銀行總行法律部副總經理,現創辦奮力格金融法實務研修院,致力於金融法律實務的研究與培訓。
精彩書評
銀行法主題的國際讀物中,一直是合規內容多,法律內容少;單一業務多,綜合業務少;呂琦翻譯的這本大部頭書,能較好地填補這個空白。它有三大特色,一是覆蓋面廣,是系統學習銀行法的好教材;二是實踐性強,它基於大量判例法做了理論研究,從業者和研究者都能從中受益;三是有國際視野,有助於國內銀行更建康地走向海外。相信本書能為中國銀行業的法治進步貢獻力量。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王軼
本書是英國高等法院資深法官Ross Cranston對其巨著《銀行法原理》做的第三次修訂。它對金融危機后商業銀行業務法律關係做了系統解析,也展現了身處國際金融中心的大法官的研究視野和學術水平,是國內金融司法裁判者學習借鑒國際銀行業法律規則的優質教材。譯者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豐富的從業經驗以及對銀行業法律事務的摯愛,精準實現了國際銀行術語與國內業務實踐語言的有效統一,為中外司法裁判者研討交流共性銀行法律問題構架了橋樑。
——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楊永清
目錄
簡 目
案 例1
立 法23
國際條約和公約37
第一編 銀行與銀行監管1
第一章 金融體系中的銀行3
第二章 審慎監管Ⅰ:資本與流動性控制27
第三章 審慎監管Ⅱ:結構改革、存款保險和公司治理70
第四章 銀行監管的基本原則與最後放貸人——重新界定概念108
第五章 實踐中的銀行監管:以英國和歐洲銀行業聯盟為例140
第六章 銀行破產和處置170
第二編 銀行與客戶185
第七章 銀行—客戶法律關係187
第八章 銀行間網路225
第九章 保密義務250
第十章 顧問性和交易性責任265
第十一章 跨境銀行業務303
第三編 支付與支付系統327
第十二章 支付的原則329
第十三章 國內支付系統355
第四編 銀行與融資407
第十四章 貸 款409
第十五章 銀行和資本市場437
第十六章 貸款出售與證券化470
第十七章 國際支付系統和貿易融資489
第十八章 擔 保531
索 引551
前言/序言
前 言
金融作為一個產業在過去十年已面目全非。2007—2008年的危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不僅對銀行業的結構和監管,而且對銀行和金融機構如何做業務,支付系統如何運行以及金融交易如何達成影響深遠。近來,信息技術的革命進一步推進了這個行業的轉變,這一次是對流程和商業模式的影響。這一切對法律意味著什麼?
「金錢不會自我管理」這是沃爾特·白芝浩 (Walter Bagehot) 在其1873年年初首次出版的名著《金融街》 (Lombard Street) 中的論斷。該書寫于Overend Gurney & Co銀行隕落之後。Overend Gurney & Co銀行開始是家貼現機構,對匯票貼現並以票據質押從銀行獲得存款。但它開始投資——英國和海外的鐵路都為其所好——並且其規模是位居英格蘭銀行之後的第二位。很多投資都是投機性的,當風暴來臨,它無力化解。1866年5月10日,它停止了支付。恐慌發生了,由於很多人要取出存款,於是出現了銀行擠兌。繼Overend Gurney & Co銀行之後,大概有200家銀行和公司倒下。白芝浩的論斷不是說英格蘭銀行 (Bank of England) 應該救它,而是覺得它已經爛到根了。但是,他認為,當一家健康的金融機構面臨流動性問題時,英格蘭銀行應該成為提供貸款額度的最後放貸人。
雖然白芝浩的《金融街》是因為最後放貸人的論斷為人熟識,但他的觀點還包括了那些近來已成為銀行監管規定的真知灼見,特別是要求股份制商業銀行有充足準備金,以及要求董事勤勉監督管理層,因為他們「很容易滑入危險且不安全的交易」
有一些事件與Overend Gurney & Co事件以及國際金融危機產生了共振。它首先在英國大範圍地開始,當英格蘭北部的一個相對小的房屋互助協會——北岩銀行 (Northern Rock)——力不從心時,它轉成了一家銀行,並通過批發市場和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而在家庭按揭業務方面融資支持他們擴張的野心。危機開始后,對家庭按揭證券化的需求消失了,2007年9月北岩不得不從英格蘭銀行通過白芝浩所說的最後放貸人機制獲得流動性支持。這個消息一公布,發生了很多小額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這是Overend Gurney & Co時代之後的首次。2008年年初這家銀行不得不轉為公有。
然後,2008年9月美國大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依據《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其高管曾令其過分暴露于次級按揭市場。雷曼的命運加劇了金融危機。更多的英國銀行處於困境。蘇格蘭皇家銀行自不量力地實施了極其野心勃勃的擴張計劃——它一度是世界上最大的銀行,2008年10月政府不得不對其注入巨額資本令其存活,政府因此成為最大股東。勞合社銀行 (Lloyds Bank) 和蘇格蘭銀行 (Bank of Scotland) 也遭遇了相似的命運。
國際金融危機的結果是多方面的經濟艱難,某些方面仍在持續。公眾還對公司行為和政治失望與動蕩出離憤怒。這一態勢因後續的醜聞而加劇,導致銀行被巨額罰款和處罰。
本書直接關注的是國際金融危機及其後續事件改變了銀行業務和銀行法的面貌。儘管尚未回到投資銀行和繁華金融大街的傳統模式,銀行還是比危機前受到更多約束。銀行監管迅速增加且延及新的領域,例如資本的監管需求,衍生品交易的行為以及在銀行面臨厄運時引入銀行處置機制。同樣,個體銀行從業人員的行為、報酬和職業道德回到監管清單。儘管客戶對銀行的大量訴訟尚未產生如同監管領域劇變一樣的法律轉變,但它還是對銀行不當行為的私法適用原則提出了質疑。
銀行法的內涵擴張以及我個人的職業休整,意味著本書的新版要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需要幫助。我很幸運為這一工作完成了組隊。
本書的第一編是新的。第一至五章由國際著名的銀行法理論和監管法的領先學者埃米利奧斯·阿維奇拉斯 (Emilios Avgouleas) 撰寫。克里斯汀·范·茲維坦 (Kristin van Zwieten) 是破產法專家,負責第六章銀行處置方案,並修改了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一節、第二節和第十六章。克里斯托弗·黑爾 (Christopher Hare) 對銀行法的精湛貢獻廣為人知,重寫了第十三章和第十七章。第十五章的第三節和第十八章由西奧多·范·桑特 (Theodor van Sante) 修訂,其有能力憑藉在此領域的廣泛法律執業經驗撰寫。我仍對本書的第二編和第十二章負責。我們對出版商的勤勉和耐心滿懷感激,特別是我們的編輯約翰·卡羅爾 (Johns Carroll) 和薩拉·斯蒂芬森 (Sarah Stephenson)。
如前面幾版的序言所說,本書無意對主題提供詳盡的論述,而只是如標題所示,概述了其輪廓。第一版框架已然經久地包含了調整銀行和銀行交易的法律的主要特徵。本版空間有限,刪除了舊版中的一些主題,包括中央銀行和支付方面的內容。儘管存在這些局限,我們仍希望,如同第一版所述,本書闡述的主旨清晰且與時俱進,同時能傳遞一些重要且有趣的東西。
羅斯·克蘭斯頓 (Ross Crans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