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法學.2021第1輯.總第9輯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組編 張志銘 978751977385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圖書均為代購,正常情形下,訂後約兩周可抵台。
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大陸簡體正版圖書,訂購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NT$623
商品編號: 9787519773854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此商品參與的優惠活動

加入最愛
商品介紹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212*若逾兩年請先於客服中心或Line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師大法學.2021第1輯.總第9輯
ISBN:978751977385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組編 張志銘
頁數:416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15208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輯收錄的論文既有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中合同目的、優先購買權等的討論,也有從公司融資創新視角討論股債交融現象及其司法應對路徑;既有抓住公司治理這一公司法核心制度,分別討論公司內部權利配置與轉移、董事監督義務等問題,也有以上市公司為主,討論對控制股東進行控制、檢視投服中心股權行使及其路徑重構和如何引入合規官制度等熱點問題;同時還有在信託法視角甚至民法視角下討論公司法的問題等。恰逢我國公司法第三次修改之際,這些論文既有大量來自境外相關制度的引介與評價,也有以中國的司法與監管實例為基礎而進行的歸納與分析,其中更多的是這些學者的獨立思考、睿智觀點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法建議,相信對各位讀者都會有所裨益。

目錄
目 錄
師大法學論壇
公司法現代化的走向 朱慈蘊
債、物、財產、組織:民法之「兩儀四象」 李 宇
譯文
公司法制的潮流 神田秀樹 段 磊 譯
公司的機關
——選擇的自由與強制 神作裕之 段 磊 譯
社會的至上和法律與發展的失敗 布賴恩·Z 塔瑪納哈 郭曉明 譯
專題研討(公司法修訂)
論控制控制股東與完善公司治理 白 江
公司組織機構間權力移轉的效力
——基於公司法屬性的視角 陳彥晶 孫 博
論我國董事監督義務之規範困境與具體構建 林少偉 李雪萍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目的實現的判定
——基於股權權屬與股東資格的區分 胡曉靜
股東優先購買權中轉讓股東反悔規則的適用限制 劉浩然
論文
信義關係的私法建構 劉文科
超越股債界分:股債交融如何影響商事審判 周 游 林 晟
我們是否需要一個超級股東
——投服中心持股行權檢視與路徑重構 呂成龍 方榮傑
韓國商法中的守法支援人制度 董新義
「一帶一路」商事和投資爭議解決機制的實務分析 陳 敏

前言/序言
卷首語
應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之邀,我榮幸地與段磊教授共同主編本輯《師大法學》。即將呈現於讀者面前的是一組圍繞公司法而寫的多篇論文,它們的面世付梓,恰逢我國公司法第三次修改之際,相信會對我國公司法的完善產生較大影響。
我們看到,為本輯《師大法學》貢獻智慧的絕大多數學者,都是我國公司法學界的青年才俊,他們在公司法領域已經有大量的學術成果問世,而且已經成為各自工作崗位的中流砥柱。這些論文既有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中合同目的、優先購買權等的討論,也有從公司融資創新視角討論股債交融現象及其司法應對路徑;既有抓住公司治理這一公司法核心制度,分別討論公司內部權利配置與轉移、董事監督義務等問題,也有以上市公司為主,討論對控制股東進行控制、檢視投服中心股權行使及其路徑重構和如何引入合規官制度等熱點問題;同時還有在信託法視角甚至民法視角下討論公司法的問題等。這些論文既有大量來自境外相關制度的引介與評價,也有以中國的司法與監管實例為基礎而進行的歸納與分析,其中更多的是這些學者的獨立思考、睿智觀點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法建議,相信各位讀者定會從中看到這些閃亮的精華而收穫滿滿。
在諸多論文中,有兩篇論文引人注目,它們出自公司法與金融法領域非常著名的兩位學者神田秀樹教授與神作裕之教授之手。神田秀樹教授結合日本公司法自20世紀90年代起的一系列修改的發展歷史,強調公司法是對公司實踐和市場經濟的回應,不僅具有連貫性,而且有相當多的內容來自經濟產業省、金融廳、東京證券交易所等機構為促進公司活力、完善公司治理而實施的一些先行先試的成熟規則。比如,日本公司法引入的監察等委員會設置公司的制度、獨立董事監事制度以及董事的監督義務,很多都是借鑒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企業行為規範、公司治理準則等。神作裕之教授則以公司機關的選擇為題,闡釋日本公司法上自由與強制的關係。在論文最後,神作裕之教授提出兩個始終為日本學界與實務界所關心的問題:一是法人股東通過代表或者代理人行使股東權時可能產生的代理成本問題;二是中小股東的保護問題,並認為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將會持續性地影響公司法的完善。
由兩位日本教授的文章啟發,我們來看我國公司法的演進,又何嘗不是對公司實踐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及時回應,以及吸收已有的法律、行政法規成功的規則,而將其體現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呢?眾所周知,我國自1993年頒布公司法以來,除2005年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外,其實還有四次修正,也可稱之為小修。1993年公司法經歷了1999年第一次修正:一是第67條的修改,取消直接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改為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並規定了監事會的組成、職權等規則,有助於促進國有公司市場化改革;二是在第229條增加第2款,強調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以無形財產出資的比例,公司發行新股、申請股票上市等條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來提供符合高科技企業特點的公司法規則。在2004年對1993年公司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僅將第131條第2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刪除,但它是將公司發行股票的定價權回歸給企業與市場。2013年為了配合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5年公司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雖涉及12個條文,但主要內容是為了配合全面認繳制的引入,取消了最低資本額的門檻要求,以及發起人可以認足發行的股本或者股份即可設立公司。顯然,這樣的修法極大地激發了公司創設的積極性。而在2018年公司法的第四次修正,則是應中國證監會的建議,通過修改第142條,在增加完善允許股份回購情形的同時,還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顯然,第四次公司法修正案在股份回購制度中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於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當然,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更是順應了我國公司實踐中面臨的諸多問題而進行的大修,其中諸多規則既有國際經驗的借鑒,亦充分體現了中國本土特色,堪稱一部現代化的公司法。而本次公司法修改,已經成為社會關注度極高的修法活動。在2021年年底全國人大向社會公布公司法修改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時,僅短短一兩個月內,就獲得來自國家各部委、各級人民法院、全國高校和科研機構、企業界(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等)、律師界、社會公眾等方方面面的修改建議數萬條。相信我國公司法與日本公司法一樣,不僅會將最*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各項規範等成熟規則引入公司法,還將一如既往地回應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吸收各位學者殫精竭慮而作出的各項研究精華。我們拭目以待,一部更具活力的現代公司法即將蓄勢而發。
朱慈蘊
2022年5月5日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客服中心或Line或本社留言板留言,我們即儘速上架。
規格說明
大陸簡體正版圖書,訂購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運送方式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