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由山西大學法學院主辦,是高質量的探討法律學術問題的論文集,收錄的文章涉及法學各個領域,尤其在法制史、法學教育研究等方面獨具特色。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山西大學法學院主辦、周子良主編的探討法律前沿問題的論文集,自2006年開始在中國法制出版社連續出版,基本上每年出版1輯。本次出版的第十六輯包含法律演講、探索與爭鳴、法學各科專論、案例研究、課題成果、法學教育6個欄目共27篇文章,對各個部門法中的熱點問題作了學術探討與交流。第十六輯的優秀篇目包括《對法治文化的再認識》《試論我國鎮的法治治理》《華僑財產權益法律保護略論》《民初平政院裁決的合法性評價》《行政處罰「主觀過錯」規範的反思》《無權代理人的責任研究》《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對民事裁判的影響》《〈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法律與道德檢視、問題及解決 》《數據產權的基本問題研究》《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的邏輯起點》等。
作者簡介
周子良,山西忻州人,中共黨員,山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學碩士,山西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律史學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山西省民盟法制委員會委員,從事法律史和法理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發表國家級、省級論文30餘篇。
目錄
法律演講
對法治文化的再認識 王繼軍 / 3
探索與爭鳴
試論我國鎮的法治治理 董玉明 / 7
華僑財產權益法律保護略論 汪淵智 席 斌 /17
法學各科專論
民初平政院裁決的合法性評價 劉康寧 / 31
「三治融合」視域下新鄉賢參与法治鄉村建設研究 周子良 張 雯 / 46
我國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研究 殷守革 王瑾琳 / 59
行政處罰「主觀過錯」規範的反思
——基於《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祁小敏 杜珂蕊 / 74
行政協議單方變更、解除權的比較研究 何建華 文瑞華 / 83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研究 王淑娟 冀國芳 / 95
論執行程序中稅收優先權的廢除 潘 婷 / 105
試論稅收征管改革中涉稅信息共享機制的構建 郭榮靖 / 117
經濟法視閾下稅務協助人概念辨析 樊朝蕾 / 128
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對民事裁判的影響 馬愛萍 王麗蓉 / 139
法官的司法豁免權之法律探析 衛俐帆 / 150
案例研究
誹謗罪自訴轉公訴正當性研究
——以杭州取快遞誹謗案為例 班藝源 / 159
論對「如實供述」的非理性期待
——以余某平案的認罪認罰為視角 蘇澤琳 / 168
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困境與出路
——以聶某斌案為例 王雪晴 / 178
課題成果
法治實踐育人模式的法理解析與建構路徑 張滋敏 史鳳林 / 189
《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法律與道德檢視、問題及解決
——兼論數字化稿件制度的建立 武志孝 / 199
山西老陳醋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趙小平 張澤宇 / 211
數據產權的基本問題研究 閆 斌 張 佳 / 228
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的邏輯起點 李蘇林 李浩浩 / 239
論公共法律服務的智能化建設 史永麗 薛美玲 / 249
法學教育
案例研究在法學本科生科研訓練中的意義 李 麒 孫 嬌 / 261
法學本科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研究 趙銀翠 / 270
國際法學課程思政設計研究 黃曉燕 / 281
法治思想引領高校共青團陣地建設 薛汶軒 李瑾萱 / 291
精彩書摘
試論我國鎮的法治治理
董玉明[1]
摘 要:本文結合我國城鎮化發展實際,就縣域之下建制鎮與經濟鎮發展的法治治理問題進行探討。本文認為,在對現狀分析的基礎上,縣域之下鎮的發展,特別是建制鎮的發展,存在一個鄉鎮分立的法治需求。而撤鄉建鎮后,新設立的鎮已經屬於城市的範疇,應當按照城市的標準予以法治治理並與建制鄉有所區別。在此基礎上,針對現實中鄉鎮不分的現狀,提出法治治理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城鎮化 縣域經濟 建制鎮 特色小鎮 法治治理
2017年,本文作者承擔了山西省法學會重點項目《加快縣域經濟、特色小鎮發展的法律問題研究》。通過幾年研究發現,在我國,「鎮」一直是重要的基層行政或經濟區域。隨著國家城鎮化步伐的加快,「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然而,迄今為止,我國對於「鎮」的法治治理基本等同於「鄉」的治理,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完善。
一、我國鎮的發展現狀分析
基於「鎮」所具有的行政和經濟雙重功能,有關我國鎮的發展現狀,可以從建制鎮和經濟鎮兩個方面闡述。
首先,從行政屬性的建制鎮發展來看,就是指隸屬於縣域之下鎮的政權建設。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2]由此說明,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即存在鎮的建制。1975年《憲法》規定農村實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但仍保留了鎮的建制。[3]1978年《憲法》規定,「縣、自治縣分為人民公社、鎮。」[4]1982年《憲法》則恢復了1954年的規定。[5]由此說明,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開始,鎮的建制一直是我國縣域之內重要的基層政權組織。
根據民政部官方公布的各年度《民政事業統計公報》,[6]到「七五計劃」初期的1986年,我國的建制鎮共有10717個,同期的鄉則有61415個。在鄉鎮政權比例結構中,鎮的比例為15%,鄉的比例為85%。這是由我國當時農村居民居多,縣域經濟的基礎主要以農業為主決定的。之後,經過「七五」到「十三五」的城鎮化建設,截至2020年,在鄉鎮基層政權組織總體上由72132個大幅減少為29966個的基礎上,全國縣域之下的鎮的建制上升為21157個,而鄉的建制則銳減為8809個,鎮的比例為71%,而鄉的比例則下降為29%。由此,我國縣域之下的基層政權結構發生了巨變,這與我國總體上城鎮化已經達到63%的統計結果相一致。縣域之下鎮的發展,吸收了更多的農村居民就近轉化為城鎮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待遇和公共服務。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表明,全國人口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901991162人,佔63 89%(2020年我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45 4%);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509787562人,佔36 11%。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增加236415856人,鄉村人口減少164361984人,城鎮人口比重上升14 21個百分點。[7]總體上說,縣域之下建制鎮的大幅擴張表明,我國縣域經濟的發展,不再單純地依託農業,而是非農經濟,且需要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融合發展。與此同時,各級政府相應地面對城鎮發展的公共服務與公共資源配置任務加重。但是,鎮的擴張是否意味著主要承載著農業管理與服務職能的鄉的消失?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自古以來,我國城鄉自然分工有其自治的內在邏輯性。我國居民的糧食供應問題,事關國家安全,必須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十八億畝的耕地紅線不能突破,農業的基礎地位不可撼動,鄉級政權建設可以精簡,但不可消滅,即使是撤鄉建鎮,與農村接壤的建制鎮,雖然可以通過發展非農經濟增加縣域財力,改善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條件,但仍然不能放鬆對農業生產的管理和指導。
其次,就鎮的區域經濟屬性來看,建制鎮的創建,除政治、文化功能外,其本身就具有區域經濟的屬性。在一個建制鎮內,必須具備基本的經濟要素,以滿足居民消費的基本需求並提供城市公共設施服務和社會保障。還有,建制鎮內居民的充分就業是建制鎮穩定發展的基礎。為此,建制鎮的第二、第三產業的繁榮發展,成為建制鎮與建制鄉的重要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力推動下,以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浙江、江蘇、廣東等江南農村鄉鎮企業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各類經濟鎮,得到了改革政策的認可和扶持,各種以產業為基礎的特色城鎮、特色小城鎮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而且,出現了市中鎮、區中鎮、鎮中鎮、鄉中鎮,甚至村中鎮。這些具有經濟屬性的鎮,有的與建制鎮挂鉤,有的則不與建制鎮挂鉤;有的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導建設,有的則由企業自行命名,令人眼花繚亂,容易給人以所有稱為「鎮」的地方均屬於「城市」的感覺。尤其是從2016年國家和各省開始評選培育特色城鎮、特色小城鎮、體育運動休閑小鎮以及森林小鎮以來,由於宏觀政策導向,對於入選者實施項目與投資上的各種優惠,極大地刺激了各地增建經濟鎮的積極性。進而出現了「虛假特色城鎮」「虛擬特色小鎮」以及特色小鎮建設非法佔用農用地、破壞生態環境和山水田園等觸碰紅線等問題。為此,國家有關部委先後於2017年、2018年、2020年發布《關於規範推進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高質量發展機制的通知》《關於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意見》,以期達到整頓特色城鎮、特色小鎮建設的目的。在實際措施上,作為改革試點,國家和地方也確實淘汰了一些不合格的鎮。國家在分兩批評選出403家特色城鎮之後,評選工作暫停。截至目前,國家有關鎮的法治治理,主要表現為對特色小鎮建設的整治。然而,需要思考的是,基於各地自然地理、文化及產業聚集的不同,每一個行政建制鎮或作為經濟區域的鎮,均具有自己的特色,自然有市場和社會的認可或否定,是否需要政府組織評選,值得商榷。
另外需要關注的是,第一,無論是建制鎮的建設,還是經濟鎮的建設,按照政策文件規定,均有著規劃區內人口或面積的限制性要求。典型的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提出,要合理確定經濟發達鎮認定標準。東部地區經濟發達鎮建成區常住人口一般在10萬人左右,中部和東北地區一般在5萬人左右,西部地區一般在3萬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公共財政收入等指標連續2年位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鄉鎮前10%以內。又如,2020年9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0〕33號)的通知提出,單個特色小鎮規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5平方公里(文化旅遊、體育、農業田園類特色小鎮規劃面積上限可適當提高)。第二,2017年之前,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導的鎮或重點鎮的建設,主要以建制鎮為主。自2017年以來,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主導的鎮的建設則主要以市場導向的經濟鎮為主。與此同時,由民政區劃部門主管的建制鎮則一直處於變動狀態。由此說明,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於鎮的建設存在不同認識,急需統一。
二、我國鎮的法治治理現狀分析(一)行政建制鎮的法律調整分析
我國目前正式法律對於鎮的規制主要立足於行政建制鎮的規範。對於屬於經濟鎮的規範制度供給則明顯不足。
現行《憲法》規定,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8]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9]由此說明,憲法上規定的鎮為我國最基層的政權組織之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則明確將鎮與鄉和民族鄉並列,規定了其職責,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包括:(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0]根據《憲法》及其組織法規定,鎮的機構由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實行鎮長負責制。鎮的管理是綜合的,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鎮的機構設置與人員編製管理由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控制,且需要由財政法保障。為此,《預演算法》予以了積極回應。根據《預演算法》規定,鎮的預算,與鄉、民族鄉同屬於第五級預算,由鎮人民政府獨立編製或由縣政府代為編製,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執行。[11]與此同時,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我國的城鄉建設實行規劃管理。因此,鎮的建設必須納入規劃管理範疇,鎮規劃的管理期限為二十年,並妥善處理與鄉的關係,各自的功能有交叉,主要體現在農業管理方面,但應當有著明顯的分工。[12]
然而,在2021年公布的《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13]由此說明,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中的鄉村概念,不僅僅指傳統意義上的「鄉村」,而是涵蓋了縣域之下鄉、鎮和村莊。該法律定位,雖然有利於城鄉一體化發展,但卻容易混淆鄉、鎮和村莊各自不同的功能。
從總體上看,我國既有法律調整中,存在鄉、鎮職能混同問題。不適用目前縣域之下建制鎮已經高達71%的現狀與法律需求,我國的建制鎮雖然介於城鄉之間,但其畢竟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部分,應當具有比鄉一級政府更高的權力與責任配置。
(二)經濟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