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法研究(第七卷·刑事責任論)》以「刑事責任」為主題,內容上有以下特點。其一是內容全面:諸如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歷史軌跡、概念特徵、基礎根據、主體、程度、基本原則、立法比較等,均有涉及。其二是研究深入:不僅提出問題,而且旁徵博引、分析論證、比較鑒別,使每一個問題都有明確的說法和結論,充分表達作者的慧識卓見。其三是聯繫實際:除了聯繫歷史實際,注意問題發展的脈絡之外,更重要的是聯繫中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使抽象的理論思維得以化為具有可操作性內容的實踐價值。其四是資料詳實:書中引用了大量理論、歷史和現實立法資料,或作為立論的根據、佐證,或作為辯駁、評判的對象,皆——註明出處,使該書持之有故、言之及義,足以表明作者嚴謹的治學態度。
作者簡介
張智輝,男,陝西武功人,1954年10月生。法學博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有者,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現任湖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一、刑事責任在刑法典中的地位
(一)責任原則是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則
(二)刑事責任是刑法典的主幹
二、刑事責任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一)責任問題是刑事司法的中心問題
(二)責任原理是刑事司法的基礎
三、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
(一)責任理論是刑法的基礎理論
(二)刑事責任理論在刑法學體系中的位置
第二章 刑事責任的歷史軌跡及其蘊涵
一、結果責任時代
(一)嚴格地以結果論責任
(二)機械地實行對等報應
(三)長期實行株連責任
(四)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
二、行為責任時代
(一)強調罪刑法定
(二)堅持主客觀統一的責任原則
(三)實行罪、責、刑均衡
三、責任理論之演變
(一)道義責任論
(二)社會責任論
(三)折中主義責任論
(四)利益責任論
四、歷史的蘊涵
(一)刑法的目的性
(二)認識對手段的制約
(三)從本能走向理智
第三章 刑事責任的概念
一、責任的一般概念
二、刑事責任的定義
(一)簡單定義法
(二)二元定義法
(三)一元定義法
(四)刑事責任概念的含義
三、刑事責任的特徵
(一)強制性
(二)嚴厲性
(三)專屬性
(四)與犯罪的聯繫性
第四章 刑事責任的基礎
第五章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六章 刑事責任的主體
第七章 刑事責任的程度
第八章 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第九章 刑事責任立法之比較
精彩書摘
《刑事法研究(第七卷·刑事責任論)》:
二、刑事責任能力
在現代,刑事責任能力是構成刑事責任主體的必備要素,也是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的要素之一。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意義
刑事責任以人為主體,實際上是以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為要件。刑事責任之所以要以人為主體,是因為只有人才具有主體性而其他任何東西都不具有主體性。不具有主體性,就不可能具有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意志力,就無法理解刑法規範的意義從而無法通過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迫使其遵從刑法的命令。然而主體性並非人皆具有,並不是每一個在現實社會中生活、存在著的人都具有主體性。如前所述,人的主體性是指人具有認識客觀對象的屬性和規律以及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進而通過意志活動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之特性。人運用這種能力認識和改變客觀事物的活動就是人的主體性的表現。但是人的主體性並不是與生俱來、終生保有的。按照辯證唯物論的觀點,人只有在社會生活的實踐活動中才能造就認識客觀事物、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能獲得有關自然、社會和人類自身的知識以及改變客觀狀態的技巧和經驗,才能意識到自己的需要以及自己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而實踐活動是個過程,人的能力也是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實踐活動的經驗沒有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不能說具有了主體能力。並且由於實踐活動的複雜性以及人體機能自身的變化,人在獲得主體能力之後也可能由於自身的或者外界的原因而喪失主體能力。尚未獲得或者已經喪失主體能力的人,就不是具有以自由意志為特徵的主體性的人。如果把這樣的人也視為刑事責任的主體,那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刑事責任之所以要以人為主體的根據。因此,承認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人,那就意味著承認只有具有主體性的人才能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而所謂具有主體性的人,正是具有認識、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人。這種能力也就是責任能力。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
責任能力的實質是認識、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過作為承擔特定的責任類型即刑事責任的能力,應當有其更具體的內容。對此,道義責任論認為,是指辨別是非善惡並按自由意志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規範責任論認為,是指理解法律規範並能從規範的譴責中來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利益責任論認為,是指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依據這種認識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從這些定義性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責任能力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或稱辨認能力和意志選擇能力。
認識能力是指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能力。只是認識到行為的過程和後果、手段和方法,而不認識行為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影響亦即行為的社會意義,不能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要求的認識能力。看圖識字、辨認人體,雖然是認識能力的表現,但不完全是刑事責任能力中認識能力的內容。只有在具有人類一般認識或辨認能力的基礎上同時具有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能力,才符合刑事責任能力中認識能力的要求。
控制能力是指按照一定意志選擇行為並控制行為的方向的能力。只是能夠確定目的並按目的選擇行為,而不能自覺地控制行為的方向以實現目的,不能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要求的控制能力。幼兒的行為並不是全無目的的行為,也不是完全沒有意志選擇過程的行為,但是幼兒的行為更多的是受到任性的支配而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沒有自覺控制自己行為的方向以實現自己的目的的意志力量,因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要求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是意志對行為的控制能力,因而是意志活動的能力。它在本質上並不包括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但是,它既然是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那就只能以有行為能力為前提。如果一個人主觀上具有控制行為的意志活動能力,但是在生理上並沒有行為能力,那他就不能實施犯罪行為,因而也就談不上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統一。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認識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基礎,是形成罪過心理的前提。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認識能力就不可能具有罪過心理所要求的認識因素,或者說,罪過心理所要求的認識因素是在這種認識能力的基礎上形成的,沒有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能力,就不可能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理解法律規範的價值追求,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應受譴責的罪過心理。控制能力是在認識能力的基礎上駕馭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形成罪過心理的關鍵。沒有刑法意義上的控制能力,就不可能形成罪過心理所要求的意志因素,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選擇貫徹於行為過程。因而,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構成刑事責任能力不可或缺的兩個要素。只有認識能力而沒有控制能力,或者只有控制能力而沒有認識能力,或者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處於分離狀態,都不能視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前言/序言
人到了老年往往會懷舊,喜歡回憶曾經的輝煌和趣事。一個學者,當學術思想枯竭的時候,也會追溯以往的成就,一方面是總結學術研究之路,寬慰自己的一生沒有白過;另一方面也是給自己的家人、同行、親友及弟子一個交代,留下一生勞苦的瞬間喜悅。
我與大多學者有所不同。一方面,我不是一個專門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的學者。自1984年從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之後,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編輯部(後來併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當編輯、編輯部主任、副總編輯,到1996年調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亦稱「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擔任編譯部主任、《檢察理論研究》副主編、《中國刑事法雜誌》主編(2012年卸任),我一直從事為他人作嫁衣裳的工作。同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和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期間,我的主要精力是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直到2014年退休以後被湖南大學聘為全職教授,才算專門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所以,我的理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業餘愛好。另一方面,我雖然學的是刑法,但研究的範圍並不全是刑法。圍繞著刑法學的研究,我把自己的視野擴展到與刑法學密切相關的國際刑法學、犯罪學、犯罪被害者學、刑事訴訟法學、檢察學、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等多個領域,形成刑事一體化的研究領域。《刑事法研究》中所彙集的就是我這些年來圍繞刑事法學進行研究所取得的部分成果。這些成果,對於現今的學者是否有參考意義我不敢斷言,但對我個人而言,畢竟是值得珍視的。
(一)關於刑法學的研究
在大學讀書時,我雖然每一門功課都是優秀,但自己還是比較喜歡刑法,覺得刑法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法律。大學三年級選擇學年論文時,我寫了《論過失犯罪》,其中第二部分以《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為題發表在《法學研究》1982年第2期上。1982年2月,我提前畢業,考入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論文《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由群眾出版社1988年出版(1991年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單個罪名為題出版的學術著作。1999年重返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教授攻讀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刑法理性論》(2003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獲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