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編注-條文.適用.案例 王新平 978751977737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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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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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1977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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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編注-條文.適用.案例
ISBN:9787519777371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王新平
頁數:102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0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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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對現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全面梳理,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主幹,以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為邏輯順序,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採取「法典化」的方法進行系統整合。整合后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共8章、138條。 本書特設條旨和要點註釋,並擇選相關立法、司法文件、司法觀點、典型案例等於一體,在方便讀者找法、用法的同時,有助於讀者系統地掌握民事訴訟證據的規範體系。 本書能夠很好地幫助律師、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法學院師生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對民事訴訟證據進行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王新平,1972年1月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教育培訓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台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台州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等職。 2011年獲「台州市十佳優秀律師」稱號,2012年獲「浙江省律師行業模範黨員律師「稱號,2014年獲「浙江省優秀律師」稱號,2016年獲「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第五屆百名優秀人物(十大優秀律師)」稱號,2018年獲「浙江省優秀專業律師」「台州市十大傑出仲裁員」稱號。 公開出版《民事訴訟證據運用與實務技巧》《激情與夢想:王新平律師辯護詞代理詞選錄》等著作三部;撰寫的代理詞作為教學範文編入全國高等學校創新法學系列教材《司法文書寫作》;發表論文、案釋、隨筆等各類體裁文章50餘篇,代表作有: 《完善律師辯護制度的設想》 (《中國律師》1996年第4期) 《對一起行政案件的法理思考》 (《河北法學》2000年第2期) 《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例與法理研究》 (2003年獲評台州市律師優秀論文一等獎) 《排除妨礙糾紛案件中的請求權行使》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之辨析》 (《浙江審判》2010年第10期) 《未生效合同疏議:兼評專家建議稿》 (2015年獲評浙江省第五屆律師論壇優秀論文一等獎) 《經驗法則的運用:基於案例的整理與反思》 (2016年獲評台州市律師優秀論文一等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第二條 【證據種類】
第三條 【證據裁判主義】
第四條 【證據採信的要求】
第二章 取證
第一節 調查收集
第五條 【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
第六條 【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
第七條 【調查取證申請時限及內容】
第八條 【申請調查取證的審查】
第九條 【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第十條 【調查取證配合義務】
第十一條 【法院調查取證的程序】
第十二條 【法院調取書證的要求】
第十三條 【法院調取物證的要求】
第十四條 【法院調取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法院調取證據的科學性要求】
第二節 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證據保全申請】
第十七條 【證據保全申請書及提出時限】
第十八條 【證據保全擔保】
第十九條 【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錯保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訴前保全證據移交】
第二十二條 【參照適用財產保全規範】
第三章 舉證
第一節 通則
第二十三條 【起訴與反訴證據】
第二十四條 【舉證釋明】
第二十五條 【舉證責任內涵】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免證事實】
第二十八條 【原件原物優先規則】
第二十九條 【提交和簽收證據的要求】
第二節 當事人的陳述
第三十條 【陳述與反言】
第三十一條 【自認】
第三十二條 【擬制自認】
第三十三條 【訴訟代理人自認】
第三十四條 【普通共同訴訟自認】
第三十五條 【必要共同訴訟自認】
第三十六條 【限制或附條 件自認】
第三十七條 【自認排除】
第三十八條 【調解或和解中的讓步】
第三十九條 【撤銷自認】
第四十條 【專家輔助人】
第四十一條 【專家輔助人申請書】
第三節 書證
第四十二條 【提交書證原件困難】
第四十三條 【摘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時限及內容】
第四十五條 【書證提出命令申請的審查】
第四十六條 【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
第四十七條 【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
第四十八條 【毀滅書證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域外證據認證】
第五十條 【外文書證或說明資料】
第四節 物證
第五十一條 【動產物證】
第五十二條 【不動產物證】
第五節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第五十三條 【視聽資料原件優先】
第五十四條 【電子數據的範圍】
第五十五條 【電子數據等同原則】
第六節 證人證言
第五十六條 【證人資格】
第五十七條 【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八條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時限及內容】
第五十九條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處理】
第六十條 【證人具結】
第六十一條 【證人作證方式】
第六十二條 【證人連續陳述】
第六十三條 【詢問證人】
第六十四條 【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的條 件】
第六十五條 【書面證言和視聽資料證言保證書】
第六十六條 【證人保護和偽證制裁】
第六十七條 【未經通知證人不得出庭】
第六十八條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及負擔】
第七節 鑒定意見
第六十九條 【申請鑒定】
第七十條 【依職權鑒定】
第七十一條 【申請鑒定時限及逾期後果】
第七十二條 【鑒定申請的審查】
第七十三條 【鑒定人的選定和委託書內容】
第七十四條 【鑒定承諾書】
第七十五條 【逾期鑒定後果】
第七十六條 【鑒定書內容異議】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預交及通知】
第七十八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
第七十九條 【鑒定意見撤銷的處理】
第八十條 【鑒定人出庭的通知和要求】
第八十一條 【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後果】
第八節 勘驗筆錄
第八十二條 【物證和現場的勘驗】
第八十三條 【勘驗程序】
第八十四條 【勘驗通知及筆錄內容】
第四章 舉證時限
第八十五條 【舉證及時提出】
第八十六條 【舉證通知書】
第八十七條 【各審理程序的舉證期限】
第八十八條 【舉證客觀障礙】
第八十九條 【舉證期限延長】
第九十條 【變更訴訟請求的舉證期限】
第九十一條 【特殊情形的舉證期限】
第九十二條 【證據交換與舉證期限】
第九十三條 【證據交換流程】
第九十四條 【再次證據交換】
第九十五條 【新的證據】
第九十六條 【新證據引起的必要費用補償】
第九十七條 【逾期舉證說理】
第九十八條 【逾期舉證的後果】
第五章 質證
第九十九條 【質證公開】
第一百條 【鑒定材料質證】
第一百零一條 【視為質證】
第一百零二條 【原件原物質證的例外】
第一百零三條 【質證順序】
第一百零四條 【質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鑒定人對異議及詢問的答覆】
第一百零六條 【詢問鑒定人、勘驗人】
第一百零七條 【詢問專家輔助人】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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