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美)蘇成捷 978755985669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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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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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ISBN:9787559856692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
著編譯者:(美)蘇成捷
叢書名:實踐社會科學系列
頁數:56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0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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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將性別史、法律史和社會史等不同研究進路熔為一爐,通過深入研究清代對「性」(sexuality)所做的規制,探討那些被國家作為犯罪加以懲罰的性行為所置身其中的社會背景,認為18世紀是中國在與性相關的諸多問題上發生了深刻變化的時代。在這一歷史時期,國家用來對「性」加以規制的基本組織原則,發生了從強調身份地位到突出社會性別的轉變。按照之前的基本組織原則,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別的不同群體的成員,長期以來被要求遵守與其身份相應的不同家庭道德標準和性道德標準。而此時取而代之的新的基本組織原則,則規定了性道德和刑事責任在適用方面的統一標準。這些統一的標準跨越了各種身份界限,要求所有人皆遵守由婚姻所界定的那些社會性別角色。 上述在對「性」的規制方面發生的轉變,在官方對有關通姦、強姦、寡婦貞節、賣娼等方面指控的處置上得到了具體體現,並展示了當時國家為應對社會結構和人口狀況方面正在發生的諸多令人不安的變化所做出的努力。為了適應正在變得更具流動性的社會結構,國家拋棄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時宜的舊有身份類別,強制落實嚴格的社會性別角色,以支持小農家庭對抗由單身無賴漢們構成的底層男性階層。這些被統稱為「光棍」的底層男性,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且其總人數當時正在日益壯大。他們被妖魔化為性侵犯者,被視為對正經人家中的守貞妻女及年少子弟構成了威脅,於是國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規定,對他們加以震懾。 除了展示那些與「性」有關的官方立法和司法審判,本書還講述了那些被排除在公認的婚姻家庭模式之外的人們的故事。這些人藉助各種非正統的方式結合在一起,以滿足自身的一系列基本需求。那些非正統的方式,將性方面的結合與資源共享、擬制的血緣關係融匯在了一起。地方衙門和中央機構的司法檔案中所記錄的那些來自小農、僱工、乞丐等底層乃至邊緣化人群的供述,讓本書得以聚焦清代社會實踐裏面上述這一以往很少為人們所注意的維度。

作者簡介

謝美裕,斯坦福大學歷史學博士,歷任斯坦福大學人文學概論講師與俄亥俄州立大學馬里恩校區歷史系助理教授。在教學與研究之餘,亦從事學術作品的中英文翻譯及校譯編輯,為中、英語學術圈之交流貢獻己力。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論題
第二節 資料
第二章 一種關於性秩序的願景
第一節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蓋範圍
第二節 父親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權
第三節 主人與其女性奴僕發生的性關係
第四節 義絕:夫妻間道德紐帶的斷絕
第五節 「凡女必歸於男為婦」
第三章 強姦罪相關法律的演變:女性貞節與外來男子的威脅
第一節 對強姦罪受害者的資格審查
第二節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體至為關鍵
第三節 強姦與和姦的對比
第四節 關於危險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節 清代中央司法官員的實際做法
第六節 結語
第四章 關於被雞姦男性的問題:清代針對雞姦的立法及對男性之社會性別角色的加固
第一節 論題
第二節 立法史
第三節 異性性犯罪的標準被適用於雞姦罪行
第四節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險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節 大眾觀念中的等級體系和污名化標籤
第六節 階層分化與男性之「性」
第七節 男性性器官侵入對方體內之行為的含義
第五章 貞節崇拜中的寡婦:清代法律和婦女生活中的性與財產之關聯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官方對貞節的評判標準
第三節 寡婦作為一種有性慾的生物個體
第四節 強迫再嫁、自殺和貞節的標準
第五節 沒有資財的寡婦
第六節 擁有財產的寡婦及其姻親
第七節 爭鬥的諸種情形
第八節 結論
第六章 作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為:雍正朝之前對賣娼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第二節 立法層面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區分
第三節 推行身份等級原則:明代和清初的實踐
第四節 適用於娼妓的寬鬆刑責標準
第五節 法律擬制與社會現實
第七章 良民所應遵循的諸標準在適用範圍上的擴張:雍正朝的改革與賣娼人罪化
第一節 學界以往對雍正元年「開豁賤籍」的解讀
第二節 「廣風化」
第三節 雍正元年之後在法律上如何處置賣娼
第四節 雍正朝以降一些經中央司法機構審理的案件
第五節 小結
第八章 結論
第一節 法律的陽具中心主義
第二節 從身份地位到社會性別的變化,以及對小農家庭的新關注
第三節 含義發生變化的「良」
第四節 生存邏輯與性事失序
附錄A:針對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錄B:清代針對雞姦的相關立法
附錄C:針對強迫守志寡婦再嫁的處刑
附錄D:呂坤的「禁諭樂戶」舉措
參考文獻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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