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貧困阻礙充分享受權利,脫貧是充分享有基本權利的必要條件。在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將農民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進行審視,可以超越以往對待貧困問題的局限和疏漏,無論是對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還是對於農民貧困者自身權利的實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農民生存權符合權利的構成要素,因而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不能被其他權利所替代或覆蓋。社會正義論與社會契約論為免於貧困的權利提供了深厚的法哲學基礎。農民生存權具有融社會性、政府積極保障義務性和基本權利於一體的多元化特點,它包含著社會保障權、發展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健康權和環境權等核心內容。農民生存權具有內在訴求的正當性,因而具有法律權利的屬性。只有通過完備的法律機制的保障,農民生存權才能最終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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